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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負•目標•價值觀] [序言] [行動] [總區指揮官匯報] [人事及訓練]
[監管處] [財務、政務及策劃] [環保報告] [警務處架構] [附件、罪案表及附錄]

 
警務處架構
 
  警務處處長就警隊的管理及工作效率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警務處處長由兩位副處長協助,一位主管行動,轄下有兩個總部部門:行動處和刑事及保安處;另一位主管管理事宜,轄下分三個部門: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和財務、政務及策劃處。
 

行動處

  負責警隊的日常行動,下設六個總區、行動部和支援部。

行動部

行動科

— 下設行動組、反恐怖活動及內部保安組和重點及搜查組(包括警犬隊),職責是制訂及發布警隊有關指令、邊界保安、資源調配及與解放軍駐港部隊聯絡。

警察機動部隊

— 同時負責警察機動部隊各大隊和特警隊的訓練工作。機動部隊總部定期檢討有關人群管理的策略。

爆炸品處理課

— 除爆炸品處理工作外,亦為警務人員提供訓練,檢查彈藥及爆炸品的儲存設施。

支援部

支援科

策劃行動課負責協調有關槍械、裝備、制服及行動程序的政策事宜。

總務課負責有關警署程序的政策事宜、警察總部的保安與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各種職務。

運輸課負責為警務處添置、分配、維修及管理車輛。

警隊資料及公開資料統籌組確保警務人員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

警察牌照課負責各種牌照及許可證的簽發工作。

警察公共關係科

社區關係課與市民維持緊密聯繫,透過傳媒和社區活動,宣傳警務工作,推廣滅罪信息和青少年活動。

新聞及宣傳課 24小時為傳媒發放新聞及提供其他服務,推行警隊宣傳運動。

交通總部

— 負責制訂及發布各項交通執法政策、處理交通違例傳票和定額罰款通知書、監察交通法例的改變、發展和評估各項交通管理計劃及統籌警隊在道路安全方面的工作,亦負責管轄交通督導員。下設:交通管理科、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及行政科。

總區

   日常警務工作由六個總區負責。每個總區由一位助理處長掌管,總區之下分為警區和分區,在幾個分區下,再細分為警署。現時,全港共有23個警區。

陸上總區

   五個陸上總區各設一個總部,轄下分為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衝鋒隊、警察機動部隊總區大隊、刑事調查單位和交通單位。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

—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是有效控制總區及警區資源調配的中樞,同時亦是總部及其他機構間互通行動信息的樞紐。指揮及控制中心更重要的職責是接聽市民的999緊急求助電話,即時作出回應。

衝鋒隊

— 衝鋒隊的主要職責是接報緊急情況,包括999電話召喚,迅速到場處理,同時亦負責在各警區執行警車巡邏任務,是街上巡邏的軍裝人員以外的警務人員,隨時候命迅速到場撲滅罪行。衝鋒隊設有一個總部和四個巡邏小隊,每小隊約有70名人員和12輛巡邏車,分三班當值。

警察機動部隊大隊

— 警察機動部隊駐總區大隊是後備單位,隨時出動協助執行內部保安工作,遇有災難時,提供支援。隊員平日的工作是協助警區打擊罪案。

刑事調查單位

— 刑事調查單位負責調查嚴重罪案和跨區罪行,同時亦負責搜集、整理和評估總區內罪犯和犯罪活動的情報。

交通單位

— 交通單位負責管理交通、執行交通法例、調查交通意外、推廣道路安全,以及推行警隊和總區的交通政策。

水警總區

   水警的職責是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上邊界及水域的治安,在本港水域執行香港法例、防止水路走私及非法入境活動、負責本港及鄰近水域的搜索和拯救工作,以及運送死傷者。

   水警總區由總區總部及兩個警區組成。水警船隊共有147艘船艇,包括71艘水警輪和76艘小艇,執法範圍覆蓋1 850平方公里的香港水域及約240個離島。

行動科

— 行動科負責監督總區重案組在調查罪案及海上非法入境集團活動方面的工作。此外,該科亦監督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後勤組、練靶場、武器及戰術組,以及小艇組的日常工作。

行政科

— 行政科負責一般行政工作、人事及編制事宜。

支援科

— 支援科的職責包括水警輪的購置計劃,負責水警人員在航海、駛船、輪機及安全方面的訓練及評核,以及專業設備的選購事宜。

刑事及保安處

   負責製訂警隊在罪案及保安方面的政策,以及一切有關事宜的整體指揮工作。

刑事部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調查複雜的有組織罪案及嚴重的三合會罪行。

刑事情報科負責研究有關刑事活動、社團、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搜集證據,主要協助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和各總區刑事單位執法。

商業罪案調查科負責調查嚴重及複雜的商業詐騙案、偽冒案件及電腦罪案。

毒品調查科負責蒐集毒品入口、製造及分銷的情報。該科除直接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香港的罪犯外,亦與內地和海外執法機關緊密合作,遏止與香港有關連的集團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非法活動。

刑事紀錄科設有資料儲存庫,記錄被定罪犯人、通緝人士、疑犯、失蹤人士、失物、未完成行動的手令及失車等資料。

軍械法證科除法證工作外,亦為警隊評估槍械及彈藥的性能及試驗避彈裝備。

鑑證科負責鑑證指模及拍攝罪案現場照片,設有電子檢索系統。

聯絡事務科負責統籌各地執法單位及各國駐港領事館對本港有關警務工作的查詢,並在警務工作方面擔任警隊與其他執法機關的聯絡點。

保護兒童政策組負責就虐兒、家庭暴力、性暴力、虐老、青少年罪行及兒童色情物品事宜方面,製訂政策及相關事項。

保安部

— 負責保護顯要人物、統籌保安工作,包括對付恐怖活動。

人事及訓練處

人事部

人事管理科

職業管理課處理有關人員表現管理、事業前途發展、調職安排、增薪、晉升、升級和一切紀律事宜。

招募課負責招募方面的政策和安排。

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科

職員關係課諮詢員工協會、處理與士氣有關的事項,以及指引人員促進良好職員
關係。

服務條件及支援課處理警務人員退休、離職、獎勵及嘉許,以及其他與服務條件有關的事宜。

人事服務科

行政及支援課處理部門宿舍、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警察福利基金、團體保險計劃、紀念品部、集體購物和其他主要福利計劃事宜。

膳食、會所、體育及康樂課管理膳食、體育及康樂、警察體育遊樂會和警官會所等
設施。

福利服務課提供總區層面的福利服務及就業輔導服務。

心理服務課向警務人員及家屬提供專業輔導及教育服務。

訓練部

   專責警隊所有有關訓練的事宜,但不包括內部保安特訓及水警訓練。

內部訓練課

— 負責提供有助警務人員發展的培訓及在職訓練,包括指揮及管理、槍械及戰術、警察駕駛職務、刑事調查、資訊科技,以及輔警訓練。

警察訓練學校

— 為所有警員及督察提供入職訓練,以及為在職人員提供偵緝訓練。

訓練發展課

— 負責審查培訓材料,訓練警務人員成為教官。

監管處

資訊系統部

通訊科

— 負責評估警隊目前及將來在通訊技術上的需要、籌劃、設計、購置及維修有關設備,並訓練警務人員使用這些設備。

資訊應用科

— 負責為警隊籌劃、發展、裝設及維修保養各種資訊系統,提供各種電腦設施以配合使用者需要,並提供全日24小時求助台服務。

服務質素監察部

工作表現檢討科

— 負責推行優質服務策略,透過引入優質管理措施,推廣以服務市民為本的文化,提高效率和不斷改善服務。

研究及監察科

監察組因應綱領負責人的要求,或依照處長指示,檢討及監察警務工作,並負責監察各單位指揮官所進行的視察,確保運作符合警隊的標準及遵行政策指示。

研究小組與區內及國際間職責與香港警務處類同的機構保持聯繫,掌握監察及管理技巧方面的最新發展。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

— 負責調查對警務人員及警隊文職人員的投訴。

財務、政務及策劃處

財務部

財務科

— 負責管理和監控警務處所有財政工作,並統籌每年資源分配工作。

內部核數科

— 負責獨立評估警隊的財政工作,確保所有帳目均符合財務及會計程序。

物料統籌科

— 負責採購、供應、儲存和分配制服、槍械、彈藥、通訊設備和傢具等。

政務部

人事及總務科

— 負責文職人員的行政事宜,包括訓練、委任、晉升、員工評核及服務條件,亦負責分發總部通令及管理警隊博物館和警務處圖書館。

編制及文職人員關係科

— 負責決定開設或刪除永久編制及編外職位,按工作需要安排一些短暫職位調配,亦負責促進良好的文職人員關係。

策劃及發展部

— 負責決定長期的人手及建設需求,以配合人口增長和基建發展,亦負責策劃和監督發展警隊所有新建設項目,安排現有建築物的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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