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如因警务处处长施加的条件而感到受屈,可根据《公安条例》第16条,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拟上诉,须尽快把上诉书送交上诉委员会秘书。上诉书可以传真方式传送(传真号码:2810 7702)或亲自送递(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