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 第11(2)条/第15(2)条,为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指维持公众秩序和防止扰乱公众秩序﹞,警务处处长可行使酌情权,就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施加条件。
请注意:已通知的公众集会/公众游行细节如有任何变动,均可能影响警方为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进行的调配工作。因此,公众集会/公众游行细节如有变动,组织人务须尽早通知警方,以便警方按需要根据《公安条例》第11(4)条或第15(3)条修订有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