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身处海外申请人须知

一般资讯

──适用于身处香港以外地区而未能亲身到本办事处之申请人(不论国籍)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各类入境签证(包括旅游、升学或居住等),或申请领养小孩之用。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请在你的装置下载表格及最新版本的 Adobe Acrobat Reader 以浏览及填写表格(以下列有*的位置)。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二、申请人须将申请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
警务处处长(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行政主任收启)

三、申请人亦可安排代表,将申请递交至上述地址或将申请放入设于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一楼的投递箱内,不需另写授权书。

四、申请人须呈交下列申请文件(按此打印文件清单)。所有文件(除第3及第6项外)都必须呈交。建议申请人于递交申请前,先参阅 常见问题

1. 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正本

(按此查看「样本表格」)
2. 已签署的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 正本

(详情请参阅下述第八段)
3. 申请人资料填报表* (选填)

(只适用于与签证相关之申请)
4.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为香港居民)/有效的旅行证件 影印本
5.

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 影印本。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需要申请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作审批用途;并且有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办事处的邮递地址,以接收由本处以挂号邮件直接寄到该办事处之申请结果。 (详情请参阅下述第九至十二段)

如信件为电子版本,申请人须提交其打印文本。

6.

证明该申请人与签证主申请人的关系之文件 影印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等

(只适用于在上述第5项的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信件中并未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情况)

7.

由申请人现居地执法机构/领事馆替申请人印取的全套指纹正本。详细要求如下:

指纹印取机构

指纹表格上的资讯及补充证明要求

指纹表格及指纹要求

  • 海外执法机构
  • 领事馆

资讯

  • 申请人全名
  • 印取指纹人员的姓名及职级
  • 执法机构/领事馆的全名,并盖上该机构的印章
  • 印取指纹的日期及地点

补充证明

  • 不需要

表格

  • 由本办事处/海外执法机构/领事馆提供的指纹表格



指纹

  • 包括申请人每只手指的指纹:

    • 左、右手的四指平印
    • 左、右手的拇指平印

  • 获海外执法机构/领事馆授权的商业机构

资讯

  • 申请人全名
  • 印取指纹人员的姓名及职级
  • 获授权机构的全名,并盖上该机构的印章
  • 印取指纹的日期及地点

补充证明

  • 相关授权的书面证明

  • 申请人本人
  • 法律代表
  • 未获海外执法机构/领事馆授权的商业机构

不获接纳

8.

办理申请费用每位港币283元

申请人可以提交银行汇票或香港注册银行发行及认可的个人支票以港币支付申请费用,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及必须可以在香港银行支付。申请人亦可以选择将所有申请文件邮寄给在港的代表,由他带文件来本办事处办理和缴费(现金/八达通卡/易办事)*。

本办事处不接受网上转账/电汇/电子支票以缴交申请费用。邮递的申请包裹不应内附现金作缴费用途。

*所有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在港代表) 到本办事处办理、递交文件或缴费,均须预约。申请人须于预约时间至少一日前于网上预约系统 (https://www.obs.police.gov.hk/sc) 或致电 (852)2396 5351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办理预约。未经预约的申请恕不受理。

申请人可预约未来60天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的预约时段,除非该特定工作日的预约配额已满。如期间有其他申请人取消预约,该空档时段亦会即时供重新预约。

五、申请人如使用电子版本的申请文件,须自行安排其打印文本作提交用。本处不提供打印服务。有关可从上文第四段第1至3项下载的申请表格, 申请人资料填报表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本办事处只接受附有申请人亲笔签署的打印文本。整个申请程序不接受以电子方式递交文件。

六、本办事处收齐所需申请文件及费用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确认电子邮件。如文件不齐全,该份未能处理的申请会以邮寄方式退回给申请人。

七、如果申请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申请人另须递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该译本需由签发当局或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核实。


授权披露犯罪纪录

八、申请人须签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书 (上文第四段第2项),表明申请人同意香港警务处印取并保留其指模及授权香港警务处在不需预先咨询其本人情况下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披露他或她的犯罪纪录详情。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及签发证明书

九、如果香港警务处并无申请人的犯罪纪录,本处会在收齐所需申请文件及费用后四星期内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以挂号函件直接寄给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申请人并不会收到相关证明书的正本或副本。

十、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本处会分别以挂号函件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及申请人,表明不能就申请人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十一、倘若申请人正接受香港警务处/香港执法机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罚款(包括交通违例事项) 的人士,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相关事件结束才会获处理。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依据上述第九及十段发出证明书或信函。

十二、申请人可参考香港邮政网页以查询邮递所需时间,但请留意有关时间会受到目的地邮政服务的影响。


个人资料的处理

十三、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持)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为收回办理有关要求的行政费用,申请人可能须缴付影印所需资料副本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费用与政府现时收取的影印费用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


查询

十四、如有查询,请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邮件地址: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

传真:

(852) 2200 4321

电话:

(852) 2860 6558

*由于现时为申请高峰期,查询热线线路繁忙,请申请人尽量以电邮查询。

电邮:

cncc-enquiries@police.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