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资格及程序
问.1 | 如我未满18岁是否能申请? | |
---|---|---|
答.1 |
是。凡未满18岁的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应在申请表(Pol.172A)或家长/监护人同意书(只适用于18岁以下的网上申请人)上签署,以确定他们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本处建议申请人可向相关移民局查询年幼子女是否需要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
问.2 | 我是否能经网上提交申请? | |
答.2 |
可以。申请人可透过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 (https://www.es.police.gov.hk) 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 | |
问.3 | 我亲身到贵处递交申请时,是否能以手机出示我的申请文件? | |
答.3 |
否。由于本处需要保留相关文件以处理申请,申请人须将申请文件列印递交。本办事处不设列印服务。 | |
问.4 | 我现身处香港以外地区,打算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我应以一般邮寄还是快递方式递交? | |
答.4 |
一般邮寄或快递方式递交均可接受。请确保已付足够邮资,否则申请文件会被退回。 | |
问.5 | 我是否能在香港任何一间警署或任何国家的中国大使馆递交申请? | |
答.5 |
否。只有位于香港湾仔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能接受香港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亲身申请。申请人亦可透过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 (https://www.es.police.gov.hk) 提交申请。 详情请参阅「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网页上的申请人须知: https://www.police.gov.hk/cncc/tc | |
问.6 | 如我从香港以外地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所遗漏,是否会通知我补交欠缺的文件? | |
答.6 |
如文件不齐全,本处一般会以邮寄方式将已递交的申请文件退回给申请人。如申请人有提供电邮地址或香港联络电话,本处职员会先尝试联络申请人以补交文件。 | |
问.7 | 我是否能为私人用途而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
答.7 |
否。如你希望查询香港警方有否备存你的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可参阅「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网页: https://www.police.gov.hk/ccd/tc | |
问.8 | 如果我需要证明自己无犯罪纪录但又不符合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资格,还有什么方法? | |
答.8 |
你可考虑到香港民政事务总署辖下位于18区的民政咨询中心办理作私人用途的声明/宣誓。详情请参阅民政事务总署网页:https://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provided.htm/a> |
B. 申请文件
问.9 | 如我没有保留居港时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怎么办? | |
---|---|---|
答.9 |
如你从未持有/已没有保留当时的香港身分证,你仍可以现时有效的护照申请。 | |
问.10 | 如我没有由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是否能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
答.10 |
否。申请人必须提交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以证明其申请目的,我们才可接受有关申请。 信件须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需要申请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作审批用途;并且有该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办事处的邮寄地址,以接收由本处以挂号邮件直接寄到该办事处之申请结果。 | |
问.11 | 由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是否设有有效期? | |
答.11 |
是。本处只接受由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于最近一年内发出的信件。 | |
问.12 | 如果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只以电子方式发出有关信函,因此没有正本,怎么办? | |
答.12 |
如信件为电子版本,申请人须列印提交。如信件为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电邮,申请人需列印完整之电邮内容,而列印本必须显示电邮寄件者的电邮地址、收件者的电邮地址,以及电邮发出日期。 | |
问.13 | 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要求我向他们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因此我没有他们发出的信函。 | |
答.13 |
申请人必须提交由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信件,以证明其申请目的。因此,请向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寻求协助。你亦可参考本「常见问题」网页中关于「I. 参考资讯」的部分。 |
C. 指模
问.14 | 我如何在海外取得全套指纹以办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 | |
---|---|---|
答.14 |
一般海外警局/执法机构/领事馆都能提供指纹套取服务。如你是在警局/执法机构/领事馆委任的其他机构套取指纹,请提交相关委任的证明。 | |
问.15 | 你们接受油墨还是电脑套取的指纹? | |
答.15 |
油墨及电脑套取的指纹均可接受。如你的指纹是以电脑扫瞄方式套取,你需提交列印出来的指纹卡。请留意,指纹卡上必须有本处要求的证明,包括警局盖章。 | |
问.16 | 如该套指纹曾经交予其他机构处理,是否能用作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
答.16 |
否。本处不接受曾经其他机构处理过的指纹卡。 | |
问.17 | 我是/曾是香港永久居民,入境事务处应该有备存我的指纹;或我之前曾申请过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我是否仍需提交指纹? | |
答.17 |
是。所有申请人每次申请都必须提交指纹。 | |
问.18 | 作为现身处香港以外地区申请人,如果我因手指皮肤有健康问题而导致指纹不清晰,该怎样做? | |
答.18 |
请要求有关指纹套取人员在指纹咭上或另纸书写有关原因。视乎收到的指纹状况,本处或会要求申请人再提交额外的指纹卡。 | |
问.19 | 我需要警方为我套取指纹以申请其他地区之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你们是否有提供此项服务? | |
答.19 |
是。本办事处于办公时间内提供免费指纹捺印服务,市民须于网上预约系统(https://online.booking.police.gov.hk)办理预约。没有预约者将不获处理。每次预约提供最多两份免费指纹捺印服务。 为确保此项服务不被滥用,请带同载有申请人姓名及提交指纹原因的外国官方文件;或出示护照以证明你曾于当地居留;或提供有关国家的标准指纹表格。 |
D. 缴交费用
问.20 | 申请人可用甚么方式缴交申请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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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 |
网上申请人:申请人可用信用卡、转数快及缴费灵方式付款。 于办事处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人可用现金/八达通卡/易办事/转数快/支票缴付。如以支票缴付,请将支票划线及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本处并不提供八达通卡增值服务。 在香港以外地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提交银行汇票或香港注册银行发行及认可的个人支票以港币支付申请费用,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及必须可以在香港银行支付。申请人亦可以选择将所有申请文件邮寄给在港的代表,由他带文件来本办事处办理和缴费(现金/八达通卡/易办事/转数快)。 邮递的申请包裹不应内附现金作缴费用途。 | |
问.21 | 如我身处香港以外地区,但所在地区的银行不提供港币汇票,我是否可用其他货币的汇票支付? | |
答.21 |
申请人可以选择透过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提交申请,平台接受信用卡、转数快及缴费灵方式付款。 申请人亦可以选择将所需文件邮寄给在港的亲朋,由他带同文件前往本办事处办理申请和缴费(现金/八达通卡/易办事/转数快)。所有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在港代表) 到本办事处办理、递交文件或缴费,均须预约。 在少数情况下,如申请人未能取得港币汇票,又未能安排在港亲朋代劳,本处亦会接纳以美元支付的外币银行汇票。由于银行会就每张外币汇票的处理额外收取港币100元或以上的手续费,因此申请人需就每份申请准备金额不少于50美元的汇票。但外币汇票涉及外币兑换,而且每间银行所收取的手续费不同,因此,请申请人事先向银行查询清楚,以备妥足够金额的外币汇票。 请留意,费用不足的申请将会退回给申请人,或暂停处理直至补交足够费用。另外,由于银行处理外币汇票需时,以外币支付的申请处理时间有可能比四星期为长。 基于上述原因,本处建议申请人透过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提交申请。 | |
问.22 | 银行汇票或支票是否有有效期? | |
答.22 |
是。请递交于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 | |
问.23 | 亲身到办事处办理申请/邮寄提交申请的人士是否会得到付款收据? | |
答.23 |
是。如申请人亲身到本处办理申请,申请人会即时收到付款收据。如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只限在香港以外地区的申请人),本处会在所需申请文件及费用收妥后以电邮方式通知。申请人如未能提供电邮地址,将不会收到通知。 |
E. 申请处理时间及签发申请结果
问.24 | 申请处理时间为多久? |
---|---|
答.24 |
收齐申请文件后,处理时间一般为约四星期。申请处理完成后,申请结果会以香港邮政的挂号邮件寄出至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 |
问.25 | 由于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设有递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期限,你们是否能加快处理我的申请? |
答.25 |
否。本处不设办理急件服务,申请人应预留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所需处理时间并及早申请。 |
问.26 | 我是否可自行取得申请结果或取得申请结果的副本?如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要求我自行上载申请结果/带同申请结果前往面试,该怎样做? |
答.26 |
否。为了防止证明书被滥用,如果香港警务处并无申请人的犯罪纪录,本处只会直接把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寄到发信要求该证明书的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申请人只会在有犯罪纪录的情况下才会收到一份申请结果。 |
问.27 | 你们是否能在寄出申请结果时附上我提供的文件,以便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辨认我的申请结果? |
答.27 |
否。申请结果不会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文件寄出。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信件附有参考编号,本处会将参考编号显示于申请结果上,以便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辨认该份申请。 |
问.28 | 我如何得知申请结果已发出?我是否会收到通知? |
答.28 |
网上申请人会在申请完成处理时收到通知。 透过办事处柜台/邮寄方式/使用投递箱提交申请的人士不会收到申请结果发出的通知。如申请人欲查询申请进度,可于递交申请后约三至四星期致电(852) 2860 6557 (现身处本港申请人)/(852) 2860 6558(现身处香港以外地区申请人) ,或电邮至cncc-enquiries@police.gov.hk 查询申请进度。 查询申请状况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问.29 | 如果申请结果已寄出,但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表示他们未有收到申请结果,该怎样做? |
答.29 |
若有关当局未有收到申请结果并需要一份副本,请提供一份由当局发出的信件/官方电邮(必须显示电邮寄件者电邮地址、收件人的电邮地址,以及电邮发出日期),当中阐明未能收到证明书。如欲将申请结果副本寄往香港本地,当本处收到该信件/官方电邮后,会尽快以挂号邮件寄出。如欲将申请结果副本寄往香港以外地区,申请人须自费安排快递服务,副本备妥后申请人会收到相关指示。 |
问.30 | 如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提出要求,申请结果是否可显示申请人所有曾用过的名字/别名? |
答.30 | 否。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只会写上一组显示于申请人香港身分证或有效护照上的姓名(视乎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发出的文件),不会写上申请人其他别名或旧有名字。申请人须自行向有关当局解释其他名字的情况。 |
问.31 |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有效期是多久? |
答.31 | 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不设有效期,只有发出日期。所谓有效期是由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所订,详情请向相关的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查询。 |
问.32 | 如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表示我之前的申请结果已过期,我该怎样更新申请结果? |
答.32 |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不设更新结果服务。申请人需要重新向本处递交另一份新的申请,当中包括指纹及有关当局的信函,而处理时间与新申请一样为四星期。 |
问.33 | 我是否能指定查核某段时期内的犯罪纪录,例如最近五年? |
答.33 | 否。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不设指定查核年份,申请人如有任何刑事定罪纪录,所有刑事定罪纪录都会显示于结果上,再由各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自行考虑。申请结果上只有发出日期。 |
F. 刑事定罪纪录
问.34 | 如我有刑事定罪纪录,是否仍可以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
答.34 | 是。有刑事定罪纪录的申请人仍可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只是申请结果有所不同。如果香港警务处并无申请人的犯罪纪录,本处会将证明书以挂号函件直接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如果申请人有犯罪纪录,则分别有挂号覆函通知有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及申请人不能发给「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并且列出犯罪纪录资料。 |
问.35 | 如我有案件未处理,是否能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答.35 |
是。但倘若申请人正接受香港警务处/香港执法机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罚款(包括交通违例事项) 的人士,其申请将不会进一步处理,直至有关事件结束。本办事处将发出信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有待事件结束。当再没有其他未完结事件,本处将发出申请结果。 |
问.36 | 我收到你们寄给我的信函,当中提及未能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这是否代表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被拒绝? |
答.36 |
否。如申请人有犯罪纪录,本处会将一封与其犯罪纪录相关的信函而非「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寄给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政府部门及申请人。 该封信函会列出犯罪纪录日期、罪名及结果,并且注明未能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问.37 | 如申请人不肯定自己是否有刑事定罪纪录,是否有其他途径查询? |
答.37 |
是。申请人可申请以下服务: 「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成立的,供公众人士查询香港警方有否备存他们之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如当事人曾有犯罪纪录,将会收到该资料之副本。如当事人并无任何犯罪纪录,只会收到口头通知结果。 详情请参阅「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网页: |
问.38 | 在我收到的申请覆函上,你们注明了「这项判罪在香港应视为已失时效。」这是否代表该纪录已清除?我是否能申请清除我的定罪纪录? |
答.38 |
如申请人的判罪纪录按照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条例》(《条例》)第2(1)条,在香港被视为已失时效,意思是: 根据《条例》,凡个别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或罚款超过$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经过3年时间并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该项定罪便会被视为「已失时效」。概括而言,除了在《条例》第3及第4条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该人士会被视作没有判罪纪录。 就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情况,本处会将「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在覆函中列出,并加上清晰备注解释凭借《条例》第2(1)条,该项判罪在香港应视为已失时效。 香港警务处现行的系统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去消除被定罪的刑事纪录。 附注:本「常见问题」并非法律文件,所载资料只供参考。所有与申请有关的事宜,将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处理。 |
G. 查询
问.39 | 如我对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有任何查询,可怎样做? |
---|---|
答.39 |
如有疑问,可寄函办事处、电邮 cncc-enquiries@police.gov.hk、致电(852) 2860 6557 (现身处本港申请人)/(852) 2860 6558 (现身处香港以外地区申请人)、或传真2200 4321查询。由于现时为申请高峰期,查询热线线路繁忙,请申请人尽量以电邮查询。 |
H. 其他问题
问.40 | 我该如何取得有关我的定罪纪录的法庭文件? |
---|---|
答.40 |
如欲索取有关你的案件编号的刑事纪录法庭档案,你可用本处发出的刑事定罪纪录查阅结果上的案件编号向有关裁判法院查询。裁判法院的联络方法可参阅司法机构的网页 |
问.41 | 你们是否有提供文件加签服务? |
答.41 |
否。本处没有提供文件加签 (apostille / notarisation) 服务。你可参考司法机构有关文件加签服务的网页: |
I. 参考资讯
问.42 | 如我想成为Native-speaking English Teachers (NET)教师,该如何办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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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2 |
根据教育局网页(http://www.edb.gov.hk/en/sch-admin/admin/about-sch-staff/net-scheme/net-appointment-matters.html/data/sch-admin/admin/about-sch-staff/net-scheme/net-appointment-matters.html)(只有英文版本)的通告,NET教师不需要申请香港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他们可到香港民政事务总署辖下位于18区的民政咨询中心办理作私人用途的声明/宣誓。 有关声明/宣誓详情,请参阅民政事务总署网页: |
问.43 | 如我须到内地行医,是否需要办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
答.43 |
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香港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中出具无刑事犯罪纪录证明问题的通知》 |
问.44 | 如我须到外地升学而有关认可教育机构要求我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该如何办理申请? |
答.44 | 如果你须到外地升学,并因应当地法律及行政要求而需向有关认可教育机构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以获取录,请提供由有关领事馆/政府部门/认可教育机构发出的信件,以证明你需就相关入学申请提交香港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你亦需要提供有关领事馆/政府部门/认可教育机构的办事处邮寄地址以接收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 |
问.45 | 与美国移民/签证/永久居留相关申请资讯 |
答.45 | 请留意,所有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都会直接寄到各地区相关美国领事馆,而非位于美国的National Visa Center (NVC) 。详情请参阅美国国务院的网页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fees/reciprocity-by-country/HK.html)(只有英文版本)。 |
问.46 | 与加拿大移民/签证/永久居留相关申请资讯 |
答.46 | 详情请参阅加拿大政府网页
按照过往其他申请人的经验,申请人需要先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交申请,稍后当移民局处理该份申请,他们会发一封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的信给申请人,信上会清楚列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编号、处理中心地址,并要求申请人提供香港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请提供该信件作为本处的处理之用。详情请向有关移民局查询。 |
问.47 | 与澳洲移民/签证/永久居留相关申请资讯 |
答.47 |
详情请参阅澳洲内政事务部网页 (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help-support/contact-us/offices-and-locations/list)(只有英文版本)。 按照过往其他申请人的经验,申请人需要先向澳洲移民局提交申请,稍后当移民局处理该份申请,他们会发一封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的信给申请人,信上会清楚列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编号、处理中心地址,并要求申请人提供香港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请提供该信件作为本处的处理之用。详情请向有关移民局查询。 |
问.48 | 与新西兰移民/签证/永久居留相关申请资讯 |
答.48 | 详情请参阅新西兰政府网页 (https://www.immigration.govt.nz/new-zealand-visas/apply-for-a-visa/tools-and-information/tools/police-certificates)(只有英文版本)。 |
问.49 | 与英国移民/签证/永久居留相关申请资讯 |
答.49 | 一般与英国签证相关的申请人,须先在网上向英国相关签证部门提交签证申请,然后列印其网上签证申请中有关申请人个人资料「biographic details」的页面(需显示以GWF开首的签证申请档号),连同写有面试地址的信,一并提交到本处作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会直接寄到该面试地址 |
问.50 | 与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相关申请资讯 |
答.50 | 如申请人是申请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MM2H),请向驻港马来西亚领事馆取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信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