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負•目標•價值觀] [序言] [行動] [總區指揮官匯報] [人事及訓練]
[監管處] [財務、政務及策劃] [環保報告] [警務處架構] [ 附件、罪案表及附錄 ]

 

警務處架構

警務處處長就警隊的管理及工作效率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警務處處長由兩位副處長協助,一位主管行動,轄下有兩個總部部門:行動處和刑事及保安處;另一位主管管理事宜,轄下分三個部門: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和財務、政務及策劃處。

 

 

行動處
負責警隊的日常行動,下設六個總區、行動部和支援部。

 

行動部
行動科
下設行動組、反恐怖活動及內部保安組和重點及搜查組(包括警犬隊),職責是制訂及發布警隊相關指令、邊界保安、警隊的資源調配及與解放軍駐港部隊的聯絡。

 

警察機動部隊總部
負責警察機動部隊各大隊和特警隊的訓練工作;機動部隊總部並定期檢討有關人群管理的策略。

 

爆炸品處理課
除爆炸品處理工作外,亦為相關單位提供訓練並負責檢查彈藥及爆炸品的儲存設施。

 

支援部
支援科

策劃行動課負責協調有關槍械、裝備、制服及行動程序的政策事宜。

警隊資料及公開資料統籌組確保警務人員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

總務課負責有關警署程序的政策事宜、警察總部的保安與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各種職務。

警察牌照課負責各種牌照及許可證的簽發工作,以及協調涉及公眾活動的所有政策事宜。

運輸課負責為警務處添置、分配、維修及管理車輛。

 

警察公共關係科

社區關係課與市民維持緊密聯繫,透過傳媒和社區活動,宣傳警務工作,推廣滅罪信息和青少年活動。

新聞及宣傳課 24小時為傳媒發放新聞及提供其他服務,推行警隊宣傳運動。

 

交通總部
負責制訂及發布各項交通執法政策、處理交通違例傳票和定額罰款通知書、監察交通法例的改變、發展和評估各項交通管理計劃及統籌警隊在道路安全方面的工作,亦負責管轄交通督導員。下設:交通管理及檢控科和行政科。

 

總 區
日常警務工作由六個總區負責。每個總區由一位助理處長掌管,總區之下分為警區和分區,在幾個分區下,再細分為警署。現時,全港共有23個警區。

 

陸上總區
五個陸上總區各設一個總部,轄下分為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衝鋒隊、警察機動部隊總區大隊、刑事調查單位和交通單位。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是有效控制總區及警區資源調配的中樞,同時亦是總部及其他機構間互通行動信息的樞紐。指揮及控制中心更重要的職責是接聽市民的999緊急求助電話,即時作出回應。

 

衝鋒隊
衝鋒隊的主要職責是接報緊急情況,包括999電話召喚,迅速到場處理,同時亦負責在各警區執行警車巡邏任務,是街上巡邏的軍裝人員以外的警務人員,隨時候命迅速到場撲滅罪行。衝鋒隊設有一個總部和四個巡邏小隊,每小隊約有70名人員和12輛巡邏車,二十四小時當值。

 

警察機動部隊大隊
警察機動部隊駐總區大隊是後備單位,隨時出動協助執行人群管理和內部保安工作,遇有災難時,提供支援。隊員平日的工作是協助警區打擊罪案。

 

刑事調查單位
刑事調查單位負責調查嚴重罪案和跨區罪行,同時亦負責搜集、整理和評估總區內罪犯和犯罪活動的情報。

 

交通單位
交通單位負責管理交通、執行交通法例、調查交通意外、推廣道路安全,以及推行警隊和總區的交通政策。

 

水警總區
水警的職責是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上邊界及水域的治安,在本港水域執行香港法例、防止水路走私及非法入境活動、負責本港及鄰近水域的搜索和拯救工作,以及運送死傷者。

水警總區由總區總部及兩個警區組成。水警船隊共有149艘船艇,包括71艘水警輪和78艘小艇,執法範圍覆蓋1,850平方公里的香港水域及約240個離島。

 

行動科
行動科負責監督總區重案組在調查罪案及海上非法入境集團活動方面的工作。此外,該科亦監督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後勤組、練靶場、武器及戰術組,以及小艇組的日常工作。

 

行政科
行政科負責一般行政工作、人事及編制事宜。

 

支援科
支援科的職責包括水警輪的購置計劃,負責水警人員在航海、駛船、輪機及安全方面的訓練及評核,以及專業設備的選購事宜。

 

刑事及保安處
刑事及保安處負責制訂警隊在刑事及保安方面的政策,以及一切有關事宜的整體指揮工作。

 

刑事部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負責調查複雜的有組織罪案及嚴重三合會罪行。

 

刑事情報科
負責研究有關刑事活動、社團、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搜集證據,主要協助各刑事行動單位執法。

 

商業罪案調查科
負責調查嚴重及複雜的商業詐騙案、偽冒鈔票文件案件及科技罪行。

 

毒品調查科
負責蒐集毒品入口、製造及分銷的情報。該科亦與內地和海外執法機關緊密合作,遏止與香港有關的集團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非法活動。該科亦調查有關清洗黑錢及提供財務支援給恐佈份子的案件。

 

刑事紀錄科
設有資料儲存庫,記錄被定罪犯人、通緝人士、疑犯、失蹤人士、失物、未完成行動的手令及失車等的資料。

 

軍械法證科
除法證工作外,亦為警隊評估槍械及彈藥的性能及試驗避彈裝置。

 

鑑證科
負責鑑證指模、收集DNA樣本及拍攝罪案現場照片,設有電腦輔助指模鑑證系統。

 

聯絡事務科
負責統籌各地執法機關及各國駐港領事館對本港有關警務工作的查詢,並擔任警隊與其他執法機關就警務工作的主要聯絡點。

 

保護兒童政策組
負責制訂與虐兒、家庭暴力、性暴力、虐老、青少年罪行及兒童色情物品有關的政策和其他事宜。

 

保安部
負責保護顯要人物、統籌保安工作,包括對付恐怖活動。

 

人事及訓練處

人力資源科
人力資源科
處理警務人員表現管理、事業前途發展、調職安排、增薪、晉升、升級、人力策劃和招募方面的一切事宜。

 

服務條件及紀律科
服務條件科處理警務人員退休、離職、嘉許、其他與服務條件有關的事宜,以及部門宿舍。轄下的紀律組,處理一切紀律事宜。

 

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

職員關係課諮詢員工協會、處理與士氣有關的事項,以及指引人員促進良好職員關係。

支援課處理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警察福利基金、團體保險計劃、警察紀念品店、員工特惠購物計劃、度假設施及其他主要福利計劃事宜。

膳食、會所及體育課管理膳食、體育及兩個警察會所即警察體育遊樂會和警官會所等設施。

福利服務課提供總區層面的福利服務及就業輔導服務。

心理服務課向警務人員及家屬提供專業輔導及教育服務。

人事部總部除為人事部提供行政支援外,並處理警隊紀律審裁、授勳及嘉獎、獎章及勳扣、為特殊單位的人員安排體格檢查、索取人事資訊等方面的事宜。

 

訓練部
專責警隊所有有關訓練的事宜,但不包括內部保安和高度專門的特訓、輔警及水警訓練。

 

警察專業發展學習中心
就警務管理的特定範疇提供高層次的學習機會,例如:指揮和管理課程及有助提升服務質素的行動,以及為初級警務人員提供發展學習機會,並負責資訊科技訓練。

 

警察訓練學校
為所有警員及督察提供入職訓練,以及為在職人員提供刑事調查、槍械和戰術、以及警察駕駛和交通職務訓練,並負責監督警察樂隊的運作。

 

學習發展支援中心
為警隊內部提供學習及發展支援服務,包括訓練諮詢、課程設計和檢討、培訓質素、考試和評核、培訓計劃、培訓科技支援等範疇的服務,及透過學術機構的認可和持續發展,以推動警隊終身學習的文化,並負責監督警隊圖書館的運作。

 

監管處

資訊系統部
通訊科
為警隊供應、安裝、修理和更換所有通訊設備,包括無線電對講機、導航器材、偵速雷達、警察流動無線電話,及其他與個人或集體通訊有關的電子設備。

 

資訊應用科
負責為警隊籌劃、發展、裝設及維修保養各種資訊系統,提供各種電腦設施以配合使用者需要,並提供24小時求助台服務。

 

服務質素監察部
研究及監察科

監察組因應綱領負責人的要求,或依照處長指示,檢討及監察警務工作,並負責監察各單位指揮官所進行的視察,確保運作符合警隊的標準及遵行政策指示。

研究小組與區內及國際間職責與香港警務處類同的機構保持聯繫,掌握監察及管理技巧方面的最新發展。

工作表現檢討組負責推行優質服務策略,透過引入優質管理措施,推廣以服務市民為本的文化,提高效率和不斷改善服務。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

負責調查對警務人員及警隊文職人員的投訴。

 

財務、政務及策劃處

財務部
財務科
負責管理和監控警務處所有財政工作,並統籌每年資源分配工作。

 

內部核數科
負責獨立評估警隊的財政工作,確保所有帳目均符合財務及會計程序。

 

物料統籌科
負責採購、供應、儲存和分配制服、槍械、彈藥、通訊設備和傢具等。

 

政務部
人事及總務科
負責文職人員的行政事宜,包括訓練、委任、晉升、員工評核及服務條件,亦負責分發總部通令及管理警隊博物館。

 

編制及文職人員關係科
負責決定開設或刪除永久編制及編外職位,按工作需要安排一些短暫職位調配,亦負責促進良好的文職人員關係。

 

策劃及發展部
負責決定長期的人手及建設需求,以配合人口增長和基建發展,亦負責策劃和監督發展警隊所有新建設項目,安排現有建築物的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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