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須知

一般資訊

  1.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屬行政機制,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任何 附錄所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此機制旨在幫助僱主評定合資格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並加強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使他們免受性侵犯,惟此機制不能取代謹慎的聘任程序和妥善的家長監管。
  2. 如僱員的職務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僱主不得要求有關人士提出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任何人濫用此機制,須負上法律責任。
  3. T機制只涵蓋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合資格申請人。「工作」的定義包括以僱傭合約、學徒合約或自僱形式向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定義為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一般而言,有關工作的日常職務可以屬於以下其中一項:
    1. 主要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 (例如教師、補習社導師、興趣 班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兒科醫生及護理人員、特殊學校導師等);
    2. 職位的工作地點是在服務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處所內 (例如在學校或補習社內工作的一般職員或助理、圖書館管理員及清潔工人等);或
    3. 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尤其是未經監察的 接觸 (例如長期聘用的校巴司機、兒童活動助理等)。
  4. 機構或企業的僱主如需要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可以要求合資格申請人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查核申請須由合資格申請人自願向警務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提出。警方必須得到合資格申請人的同意,才可透過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披露查核結果。
  5. 為協助有關人士向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辦理申請手續,僱主須向合資格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範本),證明申請人可能會受聘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 此外,僱主亦須確認已閱讀《僱主須知》的內容,並完全明白這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僱主要履行的責任。僱主只應在聘用或合約續期程序最後階段才向合資格申請人發出該等證明書。在任何情況下,僱主不得在聘用程序初期利用此機制作篩選應徵者之用。

  6. 查詢結果

  7. 經申請人授權的僱主可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 (電話:3660 7499),輸入申請人香港身份證號碼頭四位數字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於接納申請後提供的 14 位數字電腦隨機查詢密碼,以便收聽查核結果。查詢結果時,有關系統會提供一個查核編號,以供參考之用。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不能進入自動電話查詢系統。
  8. 自動電話查詢系統將提供以下其中一項訊息:
    1.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請人 (不提姓名)「」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2.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請人 (不提姓名)「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或
    3. 申請人已取消其查核帳戶,請聯絡申請人查詢有關情況。
  9. 至於特殊情況,自動電話查詢系統的訊息可能會指示來電者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的職員聯絡,以了解申請人的狀況。
  10. 若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警方不會發出確認書。若申請人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警方會向申請人發出其有關性罪行定罪書面紀錄,但自動電話查詢系統的訊息不會披露定罪紀錄的詳情。僱主應直接向申請人查詢有關紀錄。
  11.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結果不會披露申請人在指明性罪行列表以外的刑事定罪紀錄,或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 297 章)第 2 條被視為“已失時效”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並不涵蓋海外的定罪紀錄。
  12. 查核結果上載至自動電話查詢系統後及在查詢密碼有效期內,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會每天更新查核結果,以確定申請人最近有否因被通緝或觸犯任何一項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而被逮捕或檢控。一旦確認屬實,辦事處會與申請人聯絡,以便安排完成所需的程序,而自動電話查詢系統亦不會再為這類人士披露「清白」的紀錄。

  13. 個人資料的處理

  14. 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旨在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合資格申請人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僱主不得將申請人的查核編號、查詢密碼或其他個人資料,透露予任何不相關的人士,亦不得使用有關個人資料作招聘或聘任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所有經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核結果的來電均會被紀錄。任何人使用為原來目的而收集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作任何其他用途,可能會因違反《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15. 查詢

  16. 查詢本辦事處的服務,可致函、致電(3660 7497)、以傳真(2200 4479)或電郵 (eo-scrc-ib@police.gov.hk)方式與本辦事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