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與當事人進行性行為即屬暴力。
性暴力受害人可以是任何人士,不論年齡、性別、種族、職業、婚姻狀況或性傾向。
若受害人因年齡、精神上行為能力、恐懼、或者受酒精、藥物或其他物品影響而無法表達本身的意願而作出性行為,亦屬性暴力。
香港並沒有就 「性暴力」 一詞作出法例釋義。香港現時有針對令受害人作出使其感覺恐懼或受脅迫的性行為的法例,保障市民。
施行性暴力的形式可以是使用暴力、武力威嚇、威迫、恐嚇、威脅或欺騙。
性暴力行為包括強姦、意圖強姦、婚內強姦、猥褻侵犯、亂倫、被迫進行手淫或口交、肛交及猥褻暴露身體。
事發地點可以是在公眾地方或私人地方。
施暴者可以是家人、親屬、朋友或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