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与当事人进行性行为即属暴力。
性暴力受害人可以是任何人士,不论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婚姻状况或性倾向。
若受害人因年龄、精神上行为能力、恐惧、或者受酒精、药物或其他物品影响而无法表达本身的意愿而作出性行为,亦属性暴力。
香港并没有就 「性暴力」 一词作出法例释义。香港现时有针对令受害人作出使其感觉恐惧或受胁迫的性行为的法例,保障市民。
施行性暴力的形式可以是使用暴力、武力威吓、威迫、恐吓、威胁或欺骗。
性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意图强奸、婚内强奸、猥亵侵犯、乱伦、被迫进行手淫或口交、肛交及猥亵暴露身体。
事发地点可以是在公众地方或私人地方。
施暴者可以是家人、亲属、朋友或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