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香港成立的組織須註冊為社團,但已根據其他條例註冊的組織除外。任何本地社團或其分支機構均須於其成立或根據《社團條例》第2(2B)或4條被當作成立後1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各組織可按其宗旨、運作或性質而自行決定根據合適的條例註冊。就有關特定組織的查詢,你可以向你的法律顧問尋求建議。
任何團體如有意成為註冊社團或豁免註冊社團,請於社團成立或根據《社團條例》第2(2B)或4條被當作成立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表,並附上以下證明文件,郵寄至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警察牌照課社團事務處:
詳情請參閱申請表上的「申請須知」。
申請表可於警察牌照課網頁下載(請按此)或致電 2860 2973 以傳真索取。
假如社團是純粹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樂的單一目的而成立,或是純粹成立以作為鄉事委員會或由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則可申請豁免社團註冊。但不論是社團註冊或豁免社團註冊,申請程序、須要遞交的文件以至法律的約束均完全一樣。
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可為不同宗旨或性質的社團註冊或豁免其註冊。然而,條例沒有定義何謂“非牟利團體”,或區分“非牟利團體”和其他團體的註冊申請。
申請註冊須有三名幹事的資料。申請人必須填妥幹事的資料,並由幹事簽名。遞交申請表時,須連同幹事的香港身分證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如幹事並非身分證持有人),一併交到警察牌照課的社團事務處。幹事須提供香港電話號碼及個人的香港通訊地址,而這些地址須與社團地址不同(個人地址已用作社團主要業務地址除外),作記錄及聯絡之用。幹事可提供香港的住址或業務地址。
根據服務承諾,只要申請人就註冊申請提交足夠的資料,我們通常需要12個工作天處理。但如團體就有關申請註冊社團或豁免註冊提供的資料不齊全,申請時間則會較長,而本處亦可能將有關申請表退回團體,要求有關團體重新遞交完備的申請及補交相關資料。
社團事務處處理完註冊社團或豁免註冊社團申請後,會向有關社團發出確認信以及「社團註冊證明書」或「社團豁免註冊證明書」。有關確認信及證明書的樣本如下:
根據《社團條例》並沒有有關的限制。有關稅務事宜的查詢,請直接聯絡香港稅務局(電話:187 8088),或瀏覽該局網站
(網址:http://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請在更改作出起計一個月內填妥註冊社團及豁免註冊社團更改資料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索取有關申請表,可於警察牌照課網頁下載( 請按此)或致電2860 2973以傳真索取。
社團事務處處理完註冊社團及豁免註冊社團的資料更改申請後,會書面通知有關社團。
社團名稱或地址如有變更,有關社團便會收到更改確認信以及已更新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社團豁免註冊證明書」。有關更改確認信及證明書的樣本如下:
社團名稱及地址如沒變更,有關社團便只會收到更改確認信,有關更改確認信樣本如下:
如欲補領已遺失之社團註冊證明書/社團豁免註冊證明書,請先行前往就近警署報失;再連同主席簽名來信及警署發出的報失紙郵寄至本課,以便本課處理。
我們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才可發放幹事名單。或須依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
如欲索取幹事名單,請以書面向警察牌照課提出,並付上相關幹事的書面同意,有關文件可以郵寄(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警察牌照課社團事務處)方式遞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就提供的名單副本,收取費用(影印費),A4大小每頁一元五角;如需索取核實本(連影印費),A4大小每頁一百六十一元五角。
警察牌照課備存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名單,公眾人士可於本網頁下載(請按此)或於辦公時間內親身到警察牌照課免費查閱。
警察牌照課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辦公時間
逢星期一至五
早上九時至中午一時及
下午二時至五時四十五分
(公衆假期休息)
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會獲發一個以“REF.CP/ LIC/SO/19/”或 “REF.CP/SR/19/”起始的社團編號,列印在其社團註冊證明書或社團豁免註冊證明書的左上角或左下角。 社團編號亦載於香港警務處網頁刊登的「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分支機構名單」最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