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般資訊

涵蓋範圍

問.1 甚麼人士有資格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答.1

可申請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合資格人士包括:

向機構或企業(例如學校、殘疾人士院舍、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如泳會、球會、音樂中心等)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合約續期僱員及由外判服務機構派往其他機構或企業提供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員。

機制並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

與兒童有關工作的定義為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即未滿18歲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不設年齡限制的類似準則亦適用於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一般而言,有關工作的日常職務可以屬於以下其中一項:

  • 主要是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教師、補習社導師、興趣班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兒科醫生和護理人員、特殊學校及宿舍的教職員等);
  • 職位的工作地點在為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的處所內(例如學校或補習社內的一般職員或助理、圖書館管理員、清潔工人、校工、廚師、保安員等);或
  • 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尤其是未經監察的接觸(例如:長期聘任的校巴司機、兒童活動助理等)。

「工作」包括以僱傭合約、學徒合約或自僱形式向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

凡未滿18歲的申請人,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遞交申請。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上簽署,以確定他們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問.2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涵蓋哪些職位?
答.2

原則上,只有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日常職務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常接觸)的僱員,在僱主的要求下,方可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而查核申請須由合資格申請人自願提交。僱主和僱員須事先溝通,確定其職位的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一般而言,有關工作的日常職務可以屬於以下其中一項:

  • 主要是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教師、補習社導師、興趣班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兒科醫生和護理人員、特殊學校及宿舍的教職員等);
  • 職位的工作地點在為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的處所內(例如學校或補習社內的一般職員或助理、圖書館管理員、清潔工人、校工、廚師、保安員等);或
  • 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尤其是未經監察的接觸(例如:長期聘任的校巴司機、兒童活動助理等)。

由於涉及的工種繁多,實在難以制訂一個完整的工種列表供各界參考。我們鼓勵僱主以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安全為原則,考慮是否要求查核其僱員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問.3現職合約僱員續約時,是否與新入職的準僱員一樣,須要求他們進行查核? 
答.3

現階段就現職僱員而言,只有受聘於機構或企業內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合約員工方可在合約續期時申請查核。查核機制的適用範圍暫時並不包括在同一間機構或企業無需續約的現職員工。

問.4 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由外判服務機構將調派到機構或企業經常/定期工作的員工(例如興趣班導師、保安員或清潔工人)進行查核?
答.4

查核機制旨在為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保障,所以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推行查核機制提出建議時,為「僱主」及「工作」作出更廣義的界定。故此,雖然機構或企業與外判服務機構的員工並沒有僱傭關係,但若有關工作符合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則,機構或企業便可要求外判服務機構將派往提供服務的員工進行查核,並要求外判服務機構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收聽查核結果,然後把相關的查核結果以書面形式轉告機構或企業,有關安排須獲相關員工同意。為此,機構或企業應將有關要求(即外判服務機構要求將會調派到機構或企業工作的員工進行查核),列明在投標及/或合約文件上。查核這些員工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可以由該外判服務機構自行進行。為方便警方核實申請人的工作屬查核範圍,外判服務機構須向有關員工發出證明書,讓這些員工向警方申請查核。

但假如外判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而其員工在機構或企業工作時會受到妥善的監察,例如機構或企業透過外判合約聘請,進行短期維修的工人、送貨員、公開講座的演講者、表演嘉賓等,查核機制並不涵蓋這些工作。我們亦不建議機構或企業要求這些員工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雖然機構或企業可不須要求這些員工進行查核,機構或企業的僱主仍有責任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例如適當監察上述員工的工作情況。

問.5 如果機構或企業要求外判服務機構進行查核,機構或企業是否應在遞交標書的階段要求外判服務機構進行查核?
答.5

外判服務機構應盡可能在有關員工被派往機構或企業服務前要求他們進行查核。我們認為,外判服務機構提早在遞交標書時要求其員工進行查核的做法,作用不大,因為考慮到機構內人士可能有所變動,而該員工的查核結果在提供服務前亦可能有改變。

問.6 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自僱人士(例如保姆車司機、運動教練等)進行查核?
答.6

若自僱人士是向機構或企業提供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服務,機構或企業可以要求該自僱人士進行查核。「工作」包括以僱傭合約、學徒合約或自僱形式向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

問.7 機構或企業如需要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是否必須要求符合申請資格的僱員進行查核?
答.7

查核機制屬自願性質,但由於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我們強烈建議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及企業,藉此機制以確知其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讓僱主在完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聘任決定。

問.8 機構或企業能否只要求男性僱員進行查核?
答.8

男性及女性均有可能觸犯性罪行。因此,為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我們建議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或企業應要求男性及女性僱員進行查核。

問.9 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現職員工進行查核?
答.9

現階段,查核機制適用於:

  • 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
  • 由外判服務機構派往機構或企業提供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員;及
  • 現正受聘於私營補習中心或私營興趣活動機構(例如兒童活動中心、興趣班、泳會、球會、琴行等)內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而有意續約的合約僱員。

機構或企業不應要求上述以外的員工進行查核。

問.10 現階段家長能否查核他們聘請的私人補習導師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志願工作者又能否提出查核?
答.10

現階段,查核機制並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或志願工作者。我們會適時就機制的運作及涵蓋範圍作出檢討。

申請程序

問.11 如查核機制的合資格申請人自願提出查核,但僱主認為無須查核,拒絕發出證明書,該僱員是否仍可以提出查核?
答.11

查核機制只涵蓋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合資格申請人,在僱主要求下所提出的申請。故此,如果申請人未能出示有關僱主發出的證明書,他的申請將不受理。僱主發出的證明書可方便警方核實申請人的工作屬查核範圍。僱員應事先與僱主溝通,確定是否需要提出查核。

問.12 未經預約的申請人可否直接前往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提交申請?
答.12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在預約時間至少一個工作天前,經網上預約系統或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 (電話:3660 7499) 預約。未經預約的申請恕不受理。

問.13 申請人可用甚麼方式繳交查核申請的費用?
答.13

查核申請的費用為每人港幣140元。申請人可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以八達通卡或易辦事付款,或在警察總部出納部以現金或支票付款。申請人須注意警察總部出納部於下午1時至2時及下午5時後停止接受繳款。

如以支票付款,劃線支票應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辦事處不會提供八達通卡充值服務。

問.14 如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申請人是否可以要求警務處給予「清白」的書面紀錄?
答.14

不可以。如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警方並不會發出任何確認書,以避免製造分化,令社會上出現一群不能在一般求職事宜上出示無性罪行定罪紀錄證明書的人。

問.15 申請人能否在查詢密碼有效期完結後提出續延申請?
答.15

不可以。申請人須在查詢密碼有效期最後三個月內,提交續延有效期的申請。如密碼有效期已過,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

問.16 僱員曾把查詢密碼交予多名僱主,如何避免這些僱主濫用查詢密碼?
答.16

僱主在進行查核前,應閱讀《僱主須知》,並完全明白這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僱主不得將申請人的查詢密碼、查核結果或其他個人資料,透露予任何不相關的人士,亦不得使用有關個人資料作招聘或聘任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僱員應自行紀錄自己曾向哪些僱主提交查詢密碼。

僱員如懷疑查詢密碼已經在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情況下被洩露,應盡快通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在完成重新確認僱員身份的所需程序後,原來的查詢密碼將會失效,僱員將獲發新的查詢密碼。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當申請人不再需要查核結果以申請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時,應立即撤銷其查核帳戶(須親身前往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遞交)。

問.17 申請人如懷疑僱主洩露他的查詢密碼,可以怎樣做?
答.17

申請人如懷疑查詢密碼已經在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情況下被洩露,應盡快通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在完成重新確認申請人身份的所需程序後,原來的查詢密碼將會失效,申請人將獲發新的查詢密碼。

僱主查核

問.18 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工作的機構或企業的僱主如不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會否有法律責任?
答.18

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在是否進行查核一事上,甘冒不合理的風險或行事疏忽的僱主並非可免於承擔任何後果。事實上,不論是否涉及疏忽,僱主可在侵權訴訟中被裁定須對其僱員所作的任何性侵犯負上轉承的法律責任,因此僱主在挑選及招聘員工時,借助查核機制以減低這方面的風險,是符合其利益的。

雖然查核機制屬自願性質,但僱主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因此我們建議有關僱主應使用機制進行查核。

問.19 機構或企業可否在招聘廣告中指明職位申請人會被要求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答.19

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就某些涉及誠信的職位而言,求職者背景履歷的資料,對招聘這類職位的僱主十分重要。若工作的職務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常接觸,關於求職者曾否因任何性罪行而被定罪的資料,與評定求職者是否合適人選是相關的。

因此,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或企業的僱主,可在招聘廣告中指明可能要求職位申請人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基於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福祉的需要,有關要求是合理和負責任的做法。

問.20 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在招聘員工截止申請後,立即要求職位的所有申請人進行查核?
答.20

機構或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會根據一套因應有關職位的工作要求而釐定的準則(如資歷和有關的工作經驗等)進行甄選。為避免不必要地收集過多個人資料,機構或企業應在甄選程序的後期(例如已選定若干名合適的申請人面試),才要求準僱員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提供重要參考資料,讓機構或企業甄選合適的申請人出任有關職位。由於警方會每日更新查核結果,僱主宜於招聘程序完結前,再次查核僱員的最新查核結果。

問.21 若僱員拒絕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構或企業可否以此理由不聘用他?
答.21

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就某些涉及誠信的職位而言,求職者背景履歷的資料,對招聘這類職位的僱主十分重要。若工作的職務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常接觸,關於求職者曾否因任何性罪行而被定罪的資料,與評定求職者是否合適人選是相關的。

引入一套制度,讓僱主可以確知,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或職位的人曾否被法庭裁定干犯性罪行,這是合理、負責任和需要的做法。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實施有關機制有充分理據,能夠減低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所面對的風險,而措施若對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私隱權有任何削減,亦屬為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所必須的。

因此,機構或企業應在職位申請表上或在處理聘任合約續期時訂明申請人拒絕進行查核的後果。基於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福祉的需要,有關要求是合理和負責任的做法。故此,若僱員拒絕進行查核,機構或企業有權不聘用他。

問.22 要求僱員進行查核,會否違反人權?
答.22

不會。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報告書中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有憲法上的責任保障兒童免遭性侵犯。而向不同類別的罪犯給予有區別的待遇,只要這種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合法目的,根據《香港人權法案》,可以容許。

引入一套制度 ,讓僱主可以確知,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或職位的人曾否被法庭裁定干犯性罪行,這是合理、負責任和需要的做法。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實施有關機制有充分理據,能夠減低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所面對的風險,而措施若對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私隱權有任何削減,亦屬為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所必須的。

問.23 如果職位申請人來自香港以外地區,機構或企業的僱主應否要求他們作出查核?
答.23

如果職位申請人來自香港以外地區,機構或企業的僱主仍可要求他們作出查核。不過僱主必須明白,《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並不涵蓋海外的定罪紀錄,查核結果只能涵蓋這些職位申請人的本地定罪紀錄。

我們建議僱主可要求這些職位申請人提供受聘任前居住地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或其他同等的合法證明文件,以確定他們沒有在海外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問.24 機構或企業是否要待僱員的查核有結果後,才可與他簽約或讓他執行有關職務?
答.24

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查核結果提供重要參考資料,讓機構或企業評估僱員是否適合出任有關職位。故此,在可行的情況下,機構或企業應待查核有結果後,才與僱員簽約或讓他執行有關職務。一般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人,其查核結果可於五個工作天內上載到警務處的自動電話查詢系統。

若機構或企業基於運作上的迫切需要,亦可在暫時未有查核結果的情況下,與僱員簽約或讓他執行有關職務。我們認為最重要的,是機構或企業能夠在此種情況下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要求僱員在受僱前就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先作出書面聲明,待有查核結果後再由機構或企業進行核實。如果機構或企業稍後經查核得知他故意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機構或企業可依據有關文件(如申請表及僱傭合約)上所列條款,按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採取紀律行動,包括解僱有關員工。

問.25 如申請人正在申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並已提交查核申請及取得查詢密碼,而該申請人亦同時申請一些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常接觸的工作,該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該申請人提供查詢密碼作出查核?
答.25

查核機制只涵蓋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合資格申請人。如僱員的職務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僱主不得要求有關人士提出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或要求準僱員提供查詢密碼。

問.26 僱主如何核實僱員提供的查詢密碼屬於他本人?
答.26

警務處接納申請人的查核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一封信,信上會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及查詢密碼。我們建議僱主向僱員索取這封信,清楚核對申請人的姓名,以確定查詢密碼屬於僱員本人。如僱主有任何懷疑,請致電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查詢。

問.27 僱主曾多次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但仍不能進入系統,會是甚麼原因?
答.27

僱主必須使用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才能進入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所有經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核結果的來電均會被紀錄。

如僱主已使用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但仍不能進入自動電話查詢系統,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聯絡職員。

問.28 查核結果有多少種類?哪一種結果會確定申請人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以及沒有涉及未完結的案件?
答.28

僱主若輸入的資料正確,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提供以下其中一項訊息:

  1.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請人 (不提姓名)「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或
  2.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請人 (不提姓名)「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或
  3. 申請人已取消其查核帳户,請聯絡申請人查詢有關情況;或
  4.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申請人的查核結果上載至自動電話查詢系統後,因被通緝或涉及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而被逮捕或檢控,但尚未被定罪或被判無罪),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指示來電者與辦事處職員聯絡,以了解申請人的狀況。

只有第一項查核結果(即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確定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及沒有涉及未完結的案件。

問.29 若申請人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僱主能否得知該定罪紀錄的詳情?
答.29

自動電話查詢系統的訊息不會披露定罪紀錄的詳情。不過,警方會向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人發出性罪行定罪書面紀錄。僱主如有需要,可直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紀錄參考。

問.30 僱主如何能夠證明自己已作出查核?
答.30

僱主每次成功收聽查核結果後,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提供一個查核編號。僱主可記下查核編號作紀錄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