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 是否需要持有槍械牌照才能使用氣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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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槍械的定義包括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 (包括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任何人士欲管有或經營此類槍械及彈藥,均需向警務處處長申請牌照,警務處處長會按法例嚴格審批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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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能否從外地攜帶電槍到香港? | |
答.2 |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槍械的定義包括電槍。本港居民、訪港或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範圍內無牌管有電槍,不論收藏於手提或寄艙行李內。 | |
問.3 | 能否從外地購買彈簧刀到香港? | |
答.3 |
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彈簧刀」是屬於違禁武器。本港居民、訪港或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範圍內管有違禁武器,不論收藏於手提或寄艙行李內。 根據該條例第4條,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均屬犯罪。違禁武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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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能否從外地購買槍械及彈藥到香港? | |
答.4 |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只有持牌經營人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槍械或彈藥。經營指(a)製造、儲存、出售、出租、放棄管有、供應、進口、出口、取得、購買、租用、取得管有、運送、修理、測試、試驗或提出作出以上任何活動;(b)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為儲存、出售、出租、供應、運送、修理、測試或試驗而管有。 | |
問.5 | 管有魚槍是否需要牌照? | |
答.5 |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槍械的定義包括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任何人士欲管有或經營此類槍械及彈藥,均需向警務處處長申請牌照,警務處處長會按法例嚴格審批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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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如何申請失效火器作私人收藏用途? | |
答.6 |
申請人的相關槍械需要先由持牌經營人安排改裝成失效火器,並運送到警務處軍械法證課作檢驗。經檢驗後,該失效火器如符合軍械法證課的改裝槍械準則,軍械法證課會簽發文件證明該失效火器已經完成檢驗並適合用作私人收藏。 申請人其後可向警察牌照課申請豁免許可證,需遞交的申請文件包括由持牌經營人發出有關槍械改裝成失效火器的發票,以及由軍械法證課簽發的文件副本證明有關失效火器經以由軍械法證課檢驗並適合用作私人收藏,警察牌照課才會考慮簽發豁免許可證。一般而言,有關豁免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就持牌經營人所收取的相關費用,請向個別持牌經營人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