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香港警務處(警隊)的職責是防止及偵查刑事罪案及犯法行為的發生。為了有效履行此職責,警隊一直盡心竭力應付警務工作中的各項挑戰,達致精益求精,當中包括探索以科技提高警務人員的專業能力。
- 自2006年起,警隊已開始使用手提攝錄裝置記錄與治安有關的事件,以供調查和舉證之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隨身攝錄機亦應運而生。由於它體積細小,方便攜帶和容易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更有效協助執行警務工作。
- 警隊已就使用隨身攝錄機進行可行性研究,參考海外經驗,並了解到一些海外警隊在使用隨身攝錄機後,罪案及投訴均告減少。該研究亦全面審視有關使用隨身攝錄機的合法性、私隱及保護個人資料等問題。
- 警隊預期採用隨身攝錄機後,警察行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均會提高。
第二階段實地測試
- 為評估隨身攝錄機的效用,警隊已於2013年3月至9月進行為期六個月的第一階段實地測試,是次測試有新界北總區衝鋒隊、西九龍總區衝鋒隊及港島總區機動部隊參加。警隊已完成檢討隨身攝錄機的成效,結果顯示有關設備有助警務人員更有效地執行防止及偵查罪案和犯法行為的職責,並且提升人員在處理對抗場面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的行動效率和透明度。
- 於第一階段實地測試期間,所有涉及隨身攝錄機片段的個案無須由法庭審訊已完結,故至目前為止,警隊並未能評估隨身攝錄機所拍攝片段作呈堂證供的成效,故認為有需要擴大實地測試至其他警務單位,以進一步評估使用隨身攝錄機多方面的成效。
- 警隊已於2014年6月展開為期一年的第二階段實地測試,除原有的新界北總區衝鋒隊、西九龍總區衝鋒隊及港島總區機動部隊參與外,參與單位會擴展至所有總區的衝鋒隊、機動部隊和執行相似性質任務的前線行動組別,即新界北總區的快速應變部隊及各警區的巡邏車隊伍。
- 承接第一階段實地測試,隨身攝錄機會繼續用於公眾活動舉行期間及罪案現場的對抗場面,或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於實地測試期間,隨身攝錄機的使用範圍仍會受到限制,包括不會用於需脫內衣的搜查、檢查具有法律保密權的資料,和作其他秘密監察的用途,並且不打算讓操作人員在住宅單位內拍攝,除非暴力事件已發生或可能發生。
- 為加強規管隨身攝錄機的使用,警隊會改良現有的「標準運作程序」。隨身攝錄機的錄影必須以事件為基礎。警方不會選擇性攝錄,因此市民和警務人員的舉動均有機會被錄影。使用隨身攝錄機的人員須穿上制服,把攝錄機如附圖所示掛在身上,以及在合理可行的 情況下,預先告知被攝錄的人士才開始錄影。
貯存和查閱收集所得的資料
- 警隊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會採取所需步驟以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31天後銷毀。被攝錄人士有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要求查閱有關資料。有關查閱資料的詳情載於以下超連結: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aida.html
佩戴隨身攝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