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本小冊子旨在簡要說明此計劃之目的,申請資格,申請手續,援助金額及上訴方法。 目的 此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執行,並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撥款支付,目的是不論交通意外因何人之過失而引致,均盡早為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經濟援助。援助金只因當事人受傷或死亡而發給,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申請人根據此計劃申請援助後,仍有權循一般法律途徑索償,但如因同一宗交通意外而獲得賠償損失或其他補償,則須歸還在此計劃下所發給的援助金,或所獲得之賠償,二者中以較少者為準。 申請資格 此計劃不計受害人及其家人之經濟狀況,但每項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此計劃只包括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定之交通意外事件。 (備註:在計算六個月限時,交通意外發生的當天是不包括在內的。如該期限最後的一日為公眾假期或該日懸掛風暴警告訊號(即熱帶風暴警告訊號八號或以上),則該期限包括下一個正常工作日。) 申請手續 申請人必須於意外發生六個月(見備註)內以特定表格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向警務處交通部各區交通意外調查組,各區民政事務處,或社會福利署網頁下載www.swd.gov.hk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索取。(地址–九龍旺角聯運街30 號旺角政府合署1 樓 101 室 ,電話:二八三四七四七二,二八三二四六一五,二八三二四六一六。)填妥的申請表格可經郵寄、傳真或電郵至該組傳真號碼:2893 8690/ 電郵: tavaenq@swd.gov.hk. 在一般情況下,負責調查該宗交通意外的警務人員會盡快將該計劃通知當事人或其近親。至於援助申請,則須於社會福利署收到申請書後,方屬已正式提出申請。 除因行動不便或有特別情況外,申請人均須前往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面晤有關人員。為使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能迅速處理有關申請起見,申請人前往面晤時應提供有關資料,並攜同下列文件:
為確定申請人獲得援助的資格和援助金額,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的人員可能需與申請人的家人,僱主及其他有關人聯絡,以便確定申請人所提供關於個人,家庭,及工作等資料皆為真確。至於申請人所提供之有關交通意外資料,則與警務處交通意外調查組核對。 (備註:在計算六個月限時,交通意外發生的當天是不包括在內的。如該期限最後的一日為公眾假期或該日懸掛風暴警告訊號(即熱帶風暴警告訊號八號或以上),則該期限包括下一個正常工作日。) 申請人須負責提出證據,以證明本身因交通意外受傷暫時失去工作能力或引致永久之殘缺。假若受傷者提出要,社會福利署可安排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為其進行檢驗,及提出報告,以便評定援助金額。 法定義務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申請人必須簽署一份承諾書犇承履行下列各事項 :
(凡故意違反項承諾,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二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任何人士如被申請人追討賠償並已獲得通知有關該計劃已支付援肋金,該人士隨即有法定義務將付予申請人的任何款項數目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此種通知須於付款日期前最少七十二小時發出。(凡已得到申請人通知而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二千元。) 援助金額之支付 所有援助金皆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支付。該基金之款項來源有三:
至於援助金額,則根據緊急救濟基金所訂為準。其中付款類?,援助幅度及付款條件均載於不時修訂之緊急救濟基金付款表(內見附錄表)。 付款辦法 社會福利署通常會把發放的援助金存入申請人的銀行戶口內。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到社會福利署社會保障付款組取劃支票,或由社會福利署特別安排以現金支付辦法將援助金送申請人。 如一切所需資料皆能迅速提供齊備,申請人通常可於提出申請後四星期內取援助金。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如急援助而調查工作又能利成,社會福利署可於更短之時間內支付款項。 上訴 政府經已設立一個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獨立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任何人士如因不滿社會福利署署長就該計劃對下列事項所作的決定,均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至於援助金額,則根據緊急救濟基金所訂為準。其中援助金額的項目,幅度及付款條件均載於不時修訂之緊急救濟基金付款表(內見附錄表)。 其他社保障援助金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只是社會福利署所執行的社會保障計劃之其中一項。該署還為有需要的家庭及個別人士設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等計劃。此外,該署更推行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緊急救濟。欲知此等計劃的詳情,請向該署索閱有關的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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