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罪行受害人提供的賠償

刑事事項

引言

一. 概況

本網頁介紹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的施行辦法。此項計劃旨在提供現金援助予因暴力罪行而受傷、殘廢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遺屬(如受害人死亡),以及由於執法人員因公使用武器以致意外受傷、殘廢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遺屬(如受害人死亡)。此項計劃的受助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賠償款項由公帑支付。


二. 管理

本計劃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管理,委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秘書處職員由社會福利署派員充任,該署並負責評算和支付賠償款項的工作。



資格

甲. 暴力傷亡賠償

三. 計劃適用範圍

任何人士如在刑事罪行中遭兇徒用暴力襲擊以致傷亡,受害人或其遺屬均可透過本計劃申請賠償。


四. 申請資格

如申請人或死者(在此情況下由配偶或家屬提出申請)在本港直接由於下列事件或因此等事件而傷亡,其申請將獲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考慮。所指事件為:

  1. 暴力罪行(包括縱火及下毒);
  2. 逮捕或試圖逮捕罪犯或疑犯;
  3. 防止或試圖防止罪行發生;
  4. 協助警務人員或任何人士逮捕或設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或試圖防止罪行發生。

五. 領取賠償的條件

委員會在確定下列各點後,才會批准發放賠償款項:

  1. 該傷亡事件並非由執法人員在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所適用的情況下(請參閱下文第6至第8段)造成;
  2. 該傷亡事件所引致的傷勢令受害人至少損失三天入息或工作能力,但不包括引致死亡或傷殘的個案;
  3. 引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的事件,已成為刑事訴訟案件,或已在合理時間內向警方報告;
  4. 申請人已盡力協助委員會,並向委員會提供有關資料,特別是提供可能需要的醫療報告;
  5. 對於新提出的申請,申請人已在事件發生當日起計的三年#之內提出賠償申請;
  6. 至於重新提出的申請,首次賠償申請於事件發生當日起計三年#之內提出,但該申請個案因自行撤銷或失去聯絡而結束;申請人第二次或以後的申請須於事件發生當日起計的三年#之內提出,或在自行撤銷或失去聯絡後一年#之內提出,以較後日期為準;以及
  7. 受害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的規定,有權在香港居留或獲准在香港逗留;對於逗留香港是有條件限制的受害人,須在事件發生時,並無違反逗留期限。若受害人在入境後才獲准在香港居留或受害人在逾期留港後其留港期限獲延長,而事件在准許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發生,受害人亦可能會獲得賠償。

如申請人或死者與罪犯為同一家庭的成員或夫婦,並於罪案發生時居於同一地點,則在特別情況下方會獲發賠償。
交通意外受害人除非被人蓄意用車撞倒,否則不在本計劃賠償範圍之內。


乙. 執法傷亡賠償

六. 計劃適用範圍

任何人士如因執法人員(即任何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而傷亡,受害人或其遺屬均可透過本計劃申請賠償。


七. 申請資格

如申請人或死者(在此情況下由配偶或家屬提出申請)在本港因執法人員就下列事件使用武器執行職務,不論是否由於執法人員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引致受傷或死亡,其申請將獲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考慮。所指事件為:

  1. 逮捕或試圖逮捕罪犯或疑犯;
  2. 防止或試圖防止罪行發生;
  3. 協助警務人員或任何人士逮捕或設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或試圖防止罪行發生。

八. 領取賠償的條件

委員會在確定下列各點後,才會批准發放賠償款項:

  1. 該傷亡事件所引致的傷勢令受害人至少損失三天入息或工作能力,但不包括引致死亡或傷殘的個案;
  2. 引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的事件,已在合理時間內向警方報告;
  3. 申請人已盡力協助委員會,並向委員會提供有關資料,特別是提供可能需要的醫療報告;
  4. 對於新提出的申請,申請人已在事件發生當日起計的三年#之內提出賠償申請;
  5. 至於重新提出的申請,首次賠償申請於事件發生當日起計三年#之內提出,但該申請個案因自行撤銷或失去聯絡而結束;申請人第二次或以後的申請須於事件發生當日起計的三年#之內提出,或在自行撤銷或失去聯絡後一年#之內提出,以較後日期為準;以及
  6. 受害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的規定,有權在香港居留或獲准在香港逗留,對於逗留香港是有條件限制的受害人,須在事件發生時,並無違反逗留期限。若受害人在入境後才獲准在香港居留或受害人在逾期留港後其留港期限獲延長,而事件在准許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發生,受害人亦可能會獲得賠償。

申請賠償

九. 申請辦法

申請表格可向委員會辦事處、各區警署、民政事務處、社會福利署屬下各區醫務社會服務部及各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申請表內必須填報有關事故發生的簡略情形,以及受害人或申請人(如申請人並非受害人)的資料,並由申請人簽署,然後郵寄或送交下列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C胡忠大廈7字樓
社會福利署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
會秘書
電話:2838 6079、2892 5220、2892 5222及2892 5223


十. 處理申請的辦法

申請書內所填報的事件,必須由警方證實已經報案才會受理。每宗申請會先由委員會秘書處的職員搜集一切有關資料,包括事件的實情、醫療報告及受害人的生活及工作狀況,然後呈交委員會參考。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即申請合格與否,以及申請人獲得的賠償款額,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一. 上訴

申請人如不滿意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可於通知書發出日期後一個月內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其申請。在聆訊時,申請人可親自講述事件經過,並可帶同其他人士或親友出席,以便從旁協助。如屬特別個案並獲上訴委員會批准,申請人亦可自費延聘律師代表出席。

支付賠償款額的決定

十二. 賠償委員會的責任

賠償委員會根據所得證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外,委員會會決定事件是否有特殊情況,而提高或削減賠償款額(這一點在下文第15段有詳細的解釋)。


十三. 社會福利署的責任

委員會秘書處的職員由社會福利署派員充任,為委員會工作。


根據計劃發放的賠償

十四. 賠償款額的計算辦法

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依照緊急救援基金所定的付款率發放賠償。賠償金額的項目、幅度及付款條件詳列於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細則內,付款率會定期作出調整,詳情可參考有關附錄。

若受害人遭執法人員所殺,而申請人又符合香港法例第22章《致命意外條例》所定「受養人」一詞的定義,則其賠償申請會獲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考慮。但如申請人按照該定義不能被視為受養人,其賠償申請則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考慮。


十五. 賠償委員會的酌情權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有權根據個別情況,提高或削減賠償款額,甚至否決申請。在下列情況下,委員會可按緊急救援基金的付款率,提高受害人的賠償總額,最高可增加一倍:

  1. 受害人曾逮捕或試圖逮捕罪犯或疑犯,或採取或試圖採取行動防止罪行發生,或協助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士進行上述行動;或
  2. 受害人在引致賠償申請的事故發生後,不避個人為難或不便,甘冒危險,奮力協助警方拘捕或控告罪犯或疑犯;或
  3. 受害人在引致賠償申請的警匪槍戰中被非警務人員所槍傷或槍殺,而其情況值得以恩恤理由酌情考慮。[按:這類受害人如同時符合上列(a)項的情況,則其可獲取的賠償總額,最高可增加至兩倍。]

此外,委員會還可酌情將強姦罪行受害人的傷殘補助、受傷補助及臨時生活補助提高,最高可增加一倍。但如受害人的品行、性格及生活方式是構成傷人事件的因素,則委員會可削減賠償款項,或拒絕給予賠償。

委員會亦有權作出特別安排,管理已發放的賠償款項。


十六. 計劃以外的其他賠償

申請人循其他途徑就同一事故申索損害賠償或其他賠償的權利,並不會受這項計劃所影響。但基於不可獲得雙重賠償的原則,本計劃的受益人如循其他途徑就同一事故獲取損害賠償或其他賠償,便須退還這項計劃所發放的款項或其他賠款,兩者以金額較低者為準。但15(a)及(b)段所述的申請人無須退還因其英勇行為而獲增加發放的款項。


十七. 賠償金的支付辦法

賠償金通常會以自動轉帳方式轉往申請人的銀行戶口,但申請人可要求在社會福利署付款辦事處領取支票。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要求將支票直接送往住所。


其他援助

十八. 受害人其他需要的處理辦法

如在調查申請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有其他需要,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高齡及傷殘津貼、康復照顧等,社會福利署會跟進個案,使申請人能夠獲得適當的援助。



#5(e)、5(f)、8(d)及8(e)段註譯:

在計算三年或一年期限時,不會把事件發生的當天,或自行撤銷申請或失去聯絡的當天計算在內。如該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公眾假期或該日懸掛烈風警告訊號(即熱帶氣旋警告訊號八號或以上),則該期限會包括下一個正常工作日。有關申請須於社會福利署收到申請書後,方屬正式提出。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7字樓
社會福利署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