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本港居民、訪港或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範圍內管有下列違法物品,不論收藏於手提或寄艙行李內。
顯示全部 | 隱藏全部
根據香港法例238章《槍械及彈藥條例》第13條,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包括電槍及防狼催淚劑)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均屬犯罪。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違禁武器包括:
根據香港法例295章《危險品條例》,任何人管有危險品,均屬犯罪。
以上清單未能盡錄,如有疑問請諮詢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