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攜帶違法物品

刑事事項

防止罪案科(CPB)

根據香港法例,本港居民、訪港或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範圍內管有下列違法物品,不論收藏於手提或寄艙行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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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238章《槍械及彈藥條例》第13條,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包括電槍及防狼催淚劑)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均屬犯罪。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違禁武器包括:

  • 中國式飛鏢
  • 重力刀
  • 重力操作鋼棒
  • 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 附有手柄的鐵鏈
  • 彈簧鋼棒
  • 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根據香港法例295章《危險品條例》,任何人管有危險品,均屬犯罪。

以上清單未能盡錄,如有疑問請諮詢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