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 塘 巡 遊 活 動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為 配 合 七 月 二 日 ( 星 期 一 ) 在 觀 塘 舉 行 之 巡 遊 活 動 , 警 方 將 會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甲 . 封 路
以 下 封 路 安 排 將 於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實 施 :
( 一 ) 介 乎 同 仁 街 至 輔 仁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裕 民 坊 ;
( 二 ) 介 乎 觀 塘 道 至 裕 民 坊 之 間 的 一 段 同 仁 街 北 行 線 ;
以 下 封 路 安 排 將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實 施 :
( 一 ) 介 乎 輔 仁 街 至 康 寧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裕 民 坊 ;
( 二 ) 介 乎 佐 敦 谷 北 道 至 康 寧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牛 頭 角 道 來 回 線 ;
( 三 ) 介 乎 安 華 街 至 牛 頭 角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振 華 道 ;
( 四 ) 介 乎 安 華 街 至 牛 頭 角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安 德 道 ;
( 五 ) 介 乎 觀 塘 道 至 牛 頭 角 道 之 間 的 觀 塘 道 支 路 ;
( 六 ) 介 乎 定 業 街 至 牛 頭 角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定 安 街 ;
( 七 ) 常 怡 道 天 橋 來 回 線 ;
( 八 ) 介 乎 牛 頭 角 道 至 花 園 大 廈 停 車 場 之 間 的 一 段 安 善 道 ;
( 九 ) 介 乎 觀 塘 道 至 牛 頭 角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雅 麗 道 ;
( 十 ) 介 乎 雅 麗 道 至 勵 業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觀 塘 道 北 行 線 ;
( 十 一 ) 往 花 園 大 廈 的 牛 頭 角 道 支 路 ;
( 十 二 ) 往 玉 蓮 臺 停 車 場 的 牛 頭 角 道 支 路 ;
( 十 三 ) 介 乎 牛 頭 角 道 至 宜 安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聯 安 街 ;
( 十 四 ) 馬 蹄 徑 ;
( 十 五 ) 介 乎 恆 安 街 至 牛 頭 角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通 明 街 南 行 線 ;
( 十 六 ) 介 乎 康 寧 道 至 通 明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宜 安 街 西 行 線 ;
( 十 七 ) 介 乎 裕 民 坊 至 觀 塘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康 寧 道 南 行 線 ; 及
( 十 八 ) 介 乎 仁 愛 圍 至 裕 民 坊 之 間 的 一 段 輔 仁 街 南 行 線 ;
乙 . 改 道
( 一 ) 沿 振 華 道 南 行 線 往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彩 霞 道 及 彩 雲 道 , 而 往 旺 角 及 九 龍 灣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佐 敦 谷 北 道 及 牛 頭 角 道 ;
( 二 ) 沿 安 華 街 北 行 線 往 九 龍 灣 及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佐 敦 谷 北 道 及 牛 頭 角 道 ;
( 三 ) 沿 安 善 道 南 行 線 往 九 龍 灣 及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安 德 道 、 安 華 街 及 佐 敦 谷 北 道 ;
( 四 ) 沿 定 業 街 往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定 安 街 及 觀 塘 道 ;
( 五 ) 沿 宜 安 街 東 行 線 往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通 明 街 北 行 線 、 明 智 街 及 康 寧 道 ;
( 六 ) 沿 通 明 街 往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恆 安 街 、 宜 安 街 、 通 明 街 北 行 線 、 明 智 街 及 康 寧 道 ; 及
( 七 ) 沿 輔 仁 街 南 行 線 往 觀 塘 一 帶 的 車 輛 須 改 行 仁 愛 圍 、 同 仁 街 及 觀 塘 道 ;
丙 . 的 士 站 、 公 共 小 巴 站 及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一 ) 位 於 裕 民 坊 的 的 士 站 將 於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 二 ) 位 於 馬 蹄 徑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暫 停 使 用 ,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遷 往 功 樂 道 近 通 明 街 ;
( 三 ) 位 於 安 華 街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會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暫 停 使 用 ; 及
( 四 ) 位 於 馬 蹄 徑 的 泊 車 位 將 會 於 七 月 一 日 晚 上 八 時 至 七 月 二 日 下 午 五 時 暫 停 使 用 。
丁 . 路 旁 泊 車 位
由 七 月 一 日 晚 上 八 時 至 七 月 二 日 晚 上 七 時 , 所 有 設 於 瑞 和 街 街 市 外 避 車 處 路 旁 泊 車 位 將 會 取 消 。 所 有 違 列 停 泊 的 車 輛 會 被 拖 走 。
駕 駛 人 士 請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標 誌 及 警 員 的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六 號
完
二 ○ ○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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