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方 針 對 電 話 騙 案 行 動 拘 捕 十 六 人
警 方 於 本 月 一 日 至 六 日 期 間 , 展 開 一 項 代 號 為 「Youngdiver」 的 第 二 階 段 行 動 , 拘 捕 十 六 名 人 , 他 們 涉 嫌 提 供 銀 行 戶 口 予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作 洗 黑 錢 之 用 。
該 第 一 階 段 行 動 於 二 ○ ○ 六 年 十 一 月 進 行 , 警 方 在 行 動 第 一 階 段 中 拘 捕 六 十 八 人 涉 嫌 提 供 銀 行 戶 口 予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以 清 洗 黑 錢 。
行 動 「Youngdiver」 的 第 二 階 段 旨 在 針 對 提 供 銀 行 戶 口 予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及 收 集 銀 行 提 款 咭 供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以 清 洗 黑 錢 的 匪 徒 。
今 次 行 動 中 , 警 方 拘 捕 九 男 三 女 , 年 齡 介 乎 十 九 至 四 十 四 歲 , 他 們 涉 嫌 提 供 銀 行 戶 口 予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作 清 洗 騙 案 所 得 到 的 款 項 之 用 。 另 外 , 警 方 拘 捕 四 名 男 子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人 洗 黑 錢 , 他 們 涉 嫌 收 集 銀 行 提 款 咭 供 一 個 主 要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以 協 助 清 洗 黑 錢 。 警 方 相 信 該 集 團 涉 嫌 自 本 年 一 月 開 始 申 請 超 過 一 百 七 十 個 銀 行 戶 口 , 並 在 屯 門 區 招 攬 他 人 替 其 開 戶 。
根 據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如 有 人 知 道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財 產 全 部 或 部 分 、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任 何 人 從 可 公 訴 罪 行 的 得 益 而 仍 處 理 該 財 產 , 即 屬 犯 罪 。 任 何 人 提 供 銀 行 戶 口 包 括 提 款 咭 及 密 碼 予 電 話 騙 案 集 團 騙 徙 等 同 清 洗 黑 錢 。
警 方 強 調 , 洗 黑 錢 是 嚴 重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及 入 獄 十 四 年 。 警 方 至 今 已 成 功 檢 控 超 過 五 十 人 , 他 們 法 院 定 罪 。 當 中 , 涉 案 的 銀 行 戶 口 持 有 人 被 判 監 禁 四 個 月 至 十 二 個 月 不 等 。
另 外 , 串 謀 協 助 集 團 收 集 銀 行 提 款 咭 以 協 助 清 洗 黑 錢 的 行 為 屬 更 嚴 重 罪 行 。 一 經 檢 控 , 被 告 有 可 能 根 據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加 重 刑 罰 。
案 件 由 東 九 龍 總 區 重 案 組 跟 進 調 查 。
警 方 提 醒 市 民 , 尤 其 是 長 者 , 當 接 到 可 疑 的 來 電 要 求 巨 額 款 項 時 , 應 立 即 聯 絡 家 人 或 報 警 。
續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一 號
完
二 ○ ○ 七 年 六 月 六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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