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眾 遊 行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將 於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日 ) 在 港 島 區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便 一 項 公 眾 遊 行 舉 行 。
甲 . 封 路 措 施
以 下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一 . 介 乎 銅 鑼 灣 天 橋 與 高 士 威 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二 . 糖 街 以 南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糖 街 ﹔
四 . 介 乎 邊 靈 頓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五 . 渣 甸 坊 ﹔
六 . 介 乎 怡 和 街 與 利 園 山 道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及
七 . 利 園 山 道 以 西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金 鐘 道 西 行 及 雪 廠 街 以 東 的 一 段 皇 後 大 道 中 的 慢 線 將 間 歇 性 封 道 。
乙 . 改 道 措 施
以 下 改 道 措 施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至 道 路 解 封 時 實 施 :
一 . 沿 銅 鑼 灣 天 橋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二 . 沿 記 利 佐 治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往 大 坑 天 橋 車 輛 除 外 ) ;
三 . 沿 怡 和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糖 街 ;
四 . 沿 伊 榮 街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
五 . 沿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渣 甸 坊 ; 及
六 . 沿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怡 和 街 東 行 。
丙 .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沿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伊 榮 街 、 怡 和 街 西 行 、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金 鐘 道 西 行 及 皇 後 大 道 中 的 巴 士 站 ,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關 路 段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為 止 。
丁 .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位 於 糖 街 小 巴 站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關 路 段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為 止 。
市 民 應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及 避 免 駕 車 前 往 受 影 響 範 圍 。
駕 駛 人 士 亦 應 保 持 忍 讓 及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警 員 的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一 號
完
二 ○ ○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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