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眾 遊 行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將 於 五 月 六 日 ( 星 期 日 ) 在 港 島 區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便 舉 行 一 項 由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出 發 至 香 港 大 球 場 的 公 眾 遊 行 。
以 下 道 路 封 閉 及 改 道 措 施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遊 行 舉 行 期 間 實 施 :
甲 . 封 路 措 施
一 . 介 乎 記 利 佐 治 街 及 高 士 威 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公 共 巴 士 除 外 ) ﹔
二 . 糖 街 ;
三 . 介 乎 邊 靈 頓 街 與 渣 甸 坊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四 . 利 園 山 道 ﹔
五 . 啟 超 道 ﹔
六 . 白 沙 道 ;
七 . 恩 平 道 ;
八 . 蘭 芳 道 ;
九 . 介 乎 禮 頓 道 與 東 院 道 的 一 段 下 加 路 連 山 道 ; 及
十 . 介 乎 恩 平 道 與 新 寧 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
乙 . 改 道 措 施
一 . 沿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轉 入 大 坑 道 天 橋 南 行 ;
二 . 沿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轉 入 怡 和 街 東 行 ;
三 . 沿 邊 希 慎 道 向 恩 平 道 東 行 方 向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轉 入 新 會 道 、 開 平 道 或 新 寧 道 ;
四 . 沿 禮 頓 道 西 行 向 恩 平 道 方 向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轉 入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 及
五 . 沿 禮 頓 道 東 行 向 恩 平 道 方 向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轉 入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
丙 .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一 ) 介 乎 邊 靈 頓 街 與 利 園 山 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之 間 的 所 有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 二 ) 位 於 怡 和 街 東 行 十 三 號 對 開 的 巴 士 站 將 暫 時 搬 遷 至 怡 和 街 一 號 位 置 ; 及
( 三 ) 所 有 位 於 利 園 山 道 近 富 明 街 的 私 人 巴 士 落 客 點 暫 停 使 用 。
丁 . 專 線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一 ) 位 於 利 園 山 道 及 蘭 芳 道 的 所 有 專 線 小 巴 站 將 暫 時 搬 遷 至 新 寧 道 ; 及
( 二 ) 位 於 糖 街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戊 .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一 ) 位 於 恩 平 路 的 的 士 站 將 暫 停 使 用 。
己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一 ) 位 於 新 寧 道 的 電 單 車 泊 車 位 由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暫 停 使 用 ;
( 二 ) 興 發 街 停 車 場 部 份 咪 標 泊 車 位 由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暫 停 使 用 ;
( 三 ) 近 興 發 街 公 共 停 車 場 入 口 的 電 單 車 泊 車 位 由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暫 停 使 用 。
駕 駛 人 士 亦 應 保 持 忍 讓 及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警 員 的 指 示 ,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會 被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三 號
完
二 ○ ○ 七 年 五 月 四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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