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警 方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配 合 遊 行 進 行

警 方 將 於 五 月 一 日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一 項 由 銅 鑼 灣 至 中 區 的 遊 行 活 動 進 行 。

遊 行 隊 伍 將 於 下 午 開 始 由 銅 鑼 灣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出 發 至 中 區 政 府 總 部 。

警 方 會 在 遊 行 期 間 沿 途 間 歇 封 閉 部 分 道 路 , 並 且 會 執 行 以 下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 甲 ) 封 路

下 列 道 路 將 會 由 下 午 約 二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封 閉 :

一 . 介 乎 維 園 道 天 橋 至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二 . 糖 街 以 南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糖 街 ;
四 . 介 乎 邊 寧 頓 街 至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五 . 渣 甸 街 ; 及
六 . 介 乎 怡 和 街 與 利 園 山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西 行 。

( 乙 ) 交 通 改 道

警 方 將 於 下 午 約 二 時 三 十 分 採 取 下 列 改 道 措 施 , 直 至 封 閉 路 段 重 新 開 放 為 止 :

一 . 沿 維 園 道 天 橋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需 右 轉 內 告 士 打 道 ;
二 . 沿 紀 利 佐 治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需 左 轉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
三 . 沿 怡 和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左 轉 糖 街 ;
四 . 沿 伊 榮 街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需 右 轉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
五 . 沿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左 轉 渣 甸 街 ; 及
六 . 沿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需 右 轉 怡 和 街 東 行 。

( 丙 )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所 有 沿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伊 榮 街 、 怡 和 街 西 行 、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金 鐘 道 西 行 及 皇 後 大 道 中 的 巴 士 站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分 段 間 歇 性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關 路 段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為 止 。

( 丁 )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位 於 糖 街 的 小 巴 站 將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分 段 間 歇 性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及 有 關 路 段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運 作 為 止 。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及 避 免 前 往 受 影 響 的 地 區 。

駕 駛 人 士 如 遇 交 通 擠 塞 , 請 保 持 忍 耐 , 並 遵 守 現 場 警 員 的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六 號



二 ○ ○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日 )

頁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