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八 人 涉 證 券 詐 騙 案 被 拘 捕
警 方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在 本 港 多 個 地 點 拘 捕 十 八 人 , 他 們 涉 嫌 與 公 開 招 股 的 詐 騙 案 件 有 關 。
一 名 投 訴 人 於 今 年 一 月 向 警 方 投 訴 , 她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網 頁 上 看 到 她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表 示 她 在 一 次 公 開 招 股 被 列 作 成 功 申 請 者 , 但 是 她 只 收 到 退 款 的 支 票 , 而 沒 有 收 到 配 股 證 明 書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的 調 查 顯 示 在 一 次 公 開 招 股 中 , 有 人 利 用 投 訴 人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以 不 同 名 字 及 地 址 申 請 新 股 。 在 二 ○ ○ 六 年 十 月 至 十 二 月 期 間 , 投 訴 人 的 身 份 證 一 共 在 七 次 的 公 開 招 股 中 被 利 用 申 請 新 股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探 員 經 深 入 調 查 後 , 今 日 採 取 行 動 , 拘 捕 涉 嫌 與 這 些 詐 騙 案 有 關 的 十 八 人 , 包 括 十 男 八 女 , 年 齡 介 乎 二 十 至 六 十 歲 。
這 些 詐 騙 的 手 法 是 匪 徒 在 每 一 次 的 公 開 招 股 中 , 以 自 己 的 名 字 , 但 是 用 相 近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 不 同 的 地 址 及 職 業 遞 交 多 份 申 請 書 。 他 們 所 用 的 身 份 證 非 常 近 似 , 其 中 只 有 第 四 及 第 五 個 數 字 不 同 。
警 方 相 信 匪 徒 即 使 申 請 不 獲 接 納 , 他 們 仍 能 取 回 退 款 , 因 為 退 款 支 票 上 收 款 人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的 第 四 及 第 五 個 號 碼 被 『 * 』 符 號 代 替 , 以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
此 外 , 他 們 若 成 功 獲 得 配 股 , 當 股 價 上 升 時 , 他 們 可 以 隨 時 將 股 票 出 售 圖 利 。 所 有 十 八 名 被 捕 人 士 仍 被 扣 留 查 問 。
續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四 號
完
二 ○ ○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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