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圖 導 致 爆 炸 是 嚴 重 罪 行
警 方 今 日 ( 九 月 二 十 日 ) 警 告 , 企 圖 導 致 爆 炸 危 害 生 命 或 財 產 是 嚴 重 罪 行 ,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監 禁 二 十 年 。
警 方 是 因 應 科 技 罪 案 組 現 正 調 查 的 一 宗 案 件 而 作 出 上 述 警 告 。 案 件 涉 及 有 人 在 網 上 發 放 信 息 , 建 議 利 用 炸 藥 危 害 生 命 或 財 產 。
警 方 發 言 人 說 :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二 百 章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五 十 四 條 - 企 圖 導 致 爆 炸 意 圖 危 害 生 命 或 財 產 - 上 述 行 為 可 構 成 罪 行 。 」
他 補 充 說 : 「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促 致 、 慫 使 、 協 助 或 教 唆 , 或 以 從 犯 身 分 犯 罪 , 亦 屬 嚴 重 罪 行 , 即 如 是 主 犯 , 同 樣 是 一 經 定 罪 , 可 被 判 處 監 禁 二 十 年 。 」
他 說 : 「 除 了 上 述 涉 及 爆 炸 的 個 案 外 , 警 方 亦 呼 籲 市 民 要 明 智 地 及 合 法 地 使 用 互 聯 網 。 所 有 在 現 實 世 界 裡 適 用 以 防 止 罪 案 的 法 例 , 如 針 對 發 布 淫 褻 或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 侵 犯 個 人 資 料 保 障 原 則 、 侵 犯 版 權 物 品 、 詐 騙 行 為 等 , 均 適 用 於 網 上 世 界 。 」
「 市 民 應 避 免 回 應 在 互 聯 網 上 可 能 接 觸 到 的 犯 罪 信 息 。 」
「 香 港 警 方 會 繼 續 與 各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 網 主 、 討 論 區 等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以 確 保 沒 有 人 在 互 聯 網 上 進 行 犯 罪 活 動 。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七 號
完
二 ○ ○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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