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 名 籍 男 子 因 洗 黑 錢 被 判 監
兩 名 年 齡 分 別 二 十 及 二 十 一 歲 的 印 度 籍 男 子 , 因 洗 黑 錢 及 使 用 虛 假 文 書 的 罪 名 , 今 日 (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區 域 法 院 分 別 被 判 入 獄 四 十 個 月 。
案 情 透 露 , 該 名 男 被 告 於 二 ○ ○ 五 年 九 月 使 用 兩 本 假 護 照 在 香 港 成 立 虛 假 公 司 並 開 設 兩 個 公 司 銀 行 戶 口 , 以 便 洗 黑 錢 。 當 款 項 存 入 該 兩 個 戶 口 後 均 會 被 轉 移 到 海 外 。
一 名 居 於 巴 西 的 六 十 歲 美 國 男 子 在 二 ○ ○ 五 年 十 一 月 收 到 電 郵 , 訛 稱 受 害 人 先 要 存 入 手 續 費 , 便 可 獲 得 其 已 過 世 親 戚 留 給 他 的 遺 產 。 受 害 人 最 後 把 約 共 港 幣 四 百 三 十 萬 元 存 入 二 十 歲 男 被 告 名 下 的 銀 行 戶 口 。 案 件 最 後 被 揭 發 , 於 二 ○ ○ 六 年 二 月 向 警 方 報 案 。
其 餘 兩 名 受 害 人 為 一 名 居 於 美 國 的 五 十 歲 中 國 男 子 及 一 名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六 十 一 歲 法 國 女 子 , 同 樣 被 類 似 手 法 騙 取 款 項 。 兩 名 受 害 人 分 別 於 二 ○ ○ 六 年 一 月 及 三 月 , 把 合 共 港 幣 二 百 三 十 萬 元 存 入 兩 名 被 告 名 下 的 銀 行 戶 口 。
根 據 記 錄 , 涉 案 戶 口 由 二 ○ ○ 五 年 九 月 至 二 ○ ○ 六 年 三 月 曾 處 理 過 的 金 額 約 共 港 幣 九 百 八 十 四 萬 元 。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探 員 經 調 查 後 , 於 二 ○ ○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兩 名 被 告 訪 港 時 拘 捕 他 們 。
兩 人 被 落 案 控 以 「 使 用 虛 假 文 書 」 及 「 處 理 已 知 道 或 合 理 地 相 信 為 代 表 從 可 公 訴 罪 行 的 得 益 的 財 產 」 之 罪 名 。
兩 名 被 告 承 認 控 罪 並 於 今 日 判 刑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六 號
完
二 ○ ○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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