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月 一 日 公 眾 集 會 及 巡 遊 活 動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將 於 七 月 一 日 ( 星 期 六 )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的 一 項 公 眾 集 會 及 其 後 從 大 球 場 出 發 的 巡 遊 活 動 。
甲 .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的 公 眾 集 會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為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的 一 項 公 眾 集 會 , 以 下 交 通 措 施 將 視 乎 人 群 及 交 通 情 況 於 上 午 七 時 十 五 分 開 始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附 近 一 帶 分 階 段 實 施 :
(一) 交 通 改 道 :
- 介 乎 禮 頓 道 與 大 球 場 徑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將 會 改 為 單 程 南 行 ;
- 介 乎 大 球 場 徑 與 銅 鑼 灣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東 院 道 將 會 改 為 單 程 北 行 ;
- 介 乎 禮 頓 道 與 連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將 會 放 置 膠 筒 , 容 許 車 輛 使 用 兩 條 行 車 線 由 開 平 道 駛 入 加 路 連 山 道 ;
- 沿 連 道 落 山 線 前 往 加 路 連 山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禮 頓 道 西 行 ;
- 介 乎 禮 頓 道 與 開 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將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 沿 希 慎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可 右 轉 開 平 道 ;
- 介 乎 恩 平 道 與 新 寧 道 之 間 的 希 慎 道 西 行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新 寧 道 ;
- 離 開 利 園 山 道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希 慎 道 ;
- 如 有 需 要 , 介 乎 富 明 街 與 蘭 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利 園 山 道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改 為 單 程 北 行 , 當 有 關 安 排 實 施 後 , 沿 蘭 芳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利 園 山 道 北 行 , 再 經 由 富 明 街 前 往 波 斯 富 街 ; 及
- 所 有 前 往 香 港 大 球 場 的 車 輛 可 右 轉 入 禮 頓 道 東 行 前 往 加 路 連 山 道 。
(二) 封 路 :
- 介 乎 棉 花 路 與 禮 頓 道 / 邊 寧 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來 回 方 向 將 會 封 閉 , 前 往 聖 保 祿 醫 院 的 車 輛 除 外 ( 當 車 輛 不 可 沿 銅 鑼 灣 道 前 往 醫 院 時 ) 。
- 介 乎 開 平 道 與 新 寧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西 行 線 。
(三) 乘 客 落 車 安 排 :
- 旅 遊 巴 落 客 區 將 設 於 :
(a) 在 南 華 體 育 會 ( 南 面 ) 外 的 加 路 連 山 道 西 面 路 旁 ;
(b) 在 聖 保 祿 醫 院 外 的 棉 花 路 北 面 路 旁 ; 及
(c) 在 掃 桿 埔 運 動 場 外 的 東 院 道 西 面 路 旁
─ 的 士 落 客 區 將 設 在 大 球 場 東 面 入 口 外 的 東 院 道 南 面 路 旁 ; 及
- 私 家 車 的 落 客 區 將 設 在 大 球 場 東 面 的 東 院 道 北 面 路 邊 , 私 家 車 將 不 可 在 大 球 場 正 門 外 落 客 。
(四)以 下 的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活 動 期 間 在 大 球 場 一 帶 實 施 :
1. 學 習 駕 駛 的 人 士 於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二 時 不 准 進 入 以 下 的 街 道 :
- 禮 頓 道 西 行 ;
- 軒 尼 詩 道 以 南 的 波 斯 富 街 ;
- 加 路 連 山 道 ;
- 連 道 ;
- 大 球 場 徑 ;
- 棉 花 路 ;
- 東 院 道 ;
- 東 院 道 支 路 ;
- 希 慎 道 ; 及
- 學 習 駕 駛 的 人 士 將 不 能 由 高 士 威 道 進 入 銅 鑼 灣 道 。
2. 下 列 道 路 的 泊 車 位 將 於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二 時 暫 停 使 用 :
- 大 球 場 徑 ;
- 介 乎 大 球 場 徑 與 棉 花 路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北 行 ;
- 東 院 道 支 路 ;
- 恩 平 道 ; 及
- 開 平 道 ( 包 括 四 個 傷 殘 人 士 車 位 ) 。
警 方 呼 籲 駕 駛 人 士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警 員 的 指 示 , 任 何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會 在 事 前 不 作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被 拖 走 。
乙 . 巡 遊 期 間 交 通 安 排
以 下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將 於 巡 遊 隊 伍 由 香 港 大 球 場 出 發 後 實 施 , 直 至 巡 遊 隊 伍 龍 尾 到 達 伊 榮 街 。
(一) 封 路
以 下 道 路 將 於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封 閉 :
- 東 院 道 ;
- 棉 花 路 ;
- 介 乎 東 院 道 至 禮 頓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路 連 山 道 北 行 ;
- 介 乎 東 院 道 至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銅 鑼 灣 道 北 行 ;
- 伊 榮 街
- 介 乎 邊 寧 頓 街 至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 渣 甸 街 ;
- 介 乎 怡 和 街 至 分 域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至 啟 超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利 園 山 道 北 行 ;
- 登 龍 街 ;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至 羅 素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堅 拿 道 東 ;
- 介 乎 霎 西 街 至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堅 拿 道 西 ;
- 介 乎 霎 西 街 至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寶 靈 頓 道 ;
- 介 乎 天 樂 裡 至 堅 拿 道 西 之 間 的 一 段 灣 仔 道 ; 及
- 介 乎 譚 臣 道 至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莊 士 頓 道 北 行 。
(二) 改 道
以 下 改 道 措 施 將 於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
- 沿 加 路 連 山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右 轉 入 連 道 , 緊 急 車 輛 和 前 往 機 電 工 程 署 及 南 華 體 育 會 的 車 輛 除 外 ;
- 沿 加 路 連 山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右 轉 入 東 院 道 , 緊 急 車 輛 除 外 ;
- 沿 加 路 連 山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進 入 加 路 連 山 道 北 行 , 並 必 須 在 大 球 場 徑 掉 頭 到 加 路 連 山 道 西 行 線 ;
- 沿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將 須 依 照 指 示 進 入 禮 頓 道 西 行 ;
- 沿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須 改 行 最 右 邊 線 及 將 須 依 照 指 示 進 入 怡 和 街 東 行 ;
- 沿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渣 甸 街 ;
- 沿 啟 超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右 轉 入 利 園 山 道 北 行 ;
- 沿 羅 素 街 西 行 的 車 輛 將 須 依 照 指 示 左 轉 入 堅 拿 道 東 南 行 ;
- 沿 霎 西 街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寶 靈 頓 道 和 堅 拿 道 西 ;
- 沿 寶 靈 頓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霎 西 街 南 行 ;
- 沿 灣 仔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摩 理 臣 山 道 南 行 ;
- 沿 史 釗 域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 沿 菲 林 明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 沿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及
- 沿 天 樂 裡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禁 止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三)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位 於 渣 甸 街 及 登 龍 街 的 小 巴 站 將 由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巡 遊 隊 伍 經 過 伊 榮 街 後 及 該 區 一 帶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為 止 。
(四)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所 有 位 於 封 閉 路 段 的 巴 士 站 將 由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巡 遊 隊 伍 經 過 伊 榮 街 後 及 該 區 一 帶 交 通 回 復 正 常 為 止 。
位 於 東 院 道 的 5 B 路 線 巴 士 總 站 將 由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起 暫 停 使 用 。 到 站 的 5 B 路 線 巴 士 須 改 用 禮 頓 道 西 行 線 返 回 堅 尼 地 城 。
位 於 銅 鑼 灣 道 十 三 至 十 七 號 對 開 的 巴 士 站 將 暫 停 使 用 , 並 移 往 摩 頓 臺 巴 士 總 站 。
(五) 泊 車 位 及 避 車 處 暫 停 使 用
五 個 指 定 之 旅 遊 巴 士 上 客 點 將 設 於 灣 仔 區 以 方 便 巡 遊 人 士 由 修 頓 球 場 離 開 。 位 於 指 定 上 客 點 一 帶 的 泊 車 位 、 上 落 客 貨 區 及 避 車 處 將 暫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七 號
完
二 ○ ○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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