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六 人 串 謀 詐 騙 被 判 監
七 名 男 子 及 九 名 女 子 因 串 謀 詐 騙 罪 名 成 立 , 今 日 ( 五 月 二 十 日 )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判 入 獄 兩 年 半 至 四 年 半 不 等 。
案 情 透 露 , 各 被 告 於 二 ○ ○ 三 年 三 月 至 二 ○ ○ 四 年 三 月 期 間 先 後 在 九 龍 區 成 立 三 間 貿 易 公 司 , 並 在 報 章 刊 登 招 聘 初 級 女 員 工 的 廣 告 。
各 被 告 先 向 新 聘 請 的 僱 員 訛 稱 公 司 曾 推 掉 數 宗 貨 量 少 及 利 潤 低 的 生 意 , 然 後 誘 使 新 聘 僱 員 與 他 們 合 伙 承 接 該 批 生 意 。
當 受 害 人 答 應 後 , 被 告 人 便 陪 同 受 害 人 前 往 深 圳 與 一 些 供 應 商 簽 訂 購 買 合 約 , 並 支 付 訂 金 。 被 告 人 其 後 再 藉 詞 有 買 家 增 加 訂 貨 數 量 , 誘 使 受 害 人 向 供 應 商 支 付 更 多 訂 金 , 當 他 們 沒 有 足 夠 金 錢 支 付 合 約 款 額 後 , 那 些 假 供 應 商 便 沒 收 其 訂 金 , 而 那 些 假 買 家 亦 取 消 有 關 交 易 。 受 害 人 其 後 更 被 指 工 作 表 現 欠 佳 而 被 開 除 。 一 些 受 害 人 於 二 ○ ○ 四 年 三 月 報 警 求 助 。
案 件 共 涉 及 二 十 一 名 受 害 人 , 被 騙 金 額 約 九 百 一 十 四 萬 元 。
經 深 入 調 查 後 , 警 方 於 二 ○ ○ 四 年 三 月 至 十 月 期 間 拘 捕 八 男 九 女 , 年 齡 介 乎 二 十 三 至 四 十 六 歲 , 他 們 其 後 被 落 案 控 以 串 謀 詐 騙 罪 名 。
除 一 名 三 十 八 歲 男 被 告 較 早 前 獲 判 無 罪 外 , 其 餘 十 六 名 被 告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並 於 今 日 被 判 入 獄 。
警 方 呼 籲 求 職 者 如 遇 到 可 疑 的 招 聘 廣 告 , 尤 其 是 一 些 強 調 無 需 技 能 或 學 歷 , 但 薪 酬 優 厚 的 職 位 時 , 應 加 以 提 防 。 同 時 , 如 求 職 者 被 要 求 預 先 支 付 費 用 , 或 獲 邀 參 與 一 些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賺 取 高 回 報 的 投 資 計 劃 時 , 應 審 慎 考 慮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四 號
完
二 ○ ○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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