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六月,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人於網上非法披露並廣泛發佈,該等資料包括警務人員子女就讀學校、班級等,被「起底」的警務人員受到不同程度的滋擾、恐嚇,包括電話滋擾、冒名借貸、網購、到警務人員家屬工作地點騷擾等,亦有警務人員或其家人收到信件,內容表示會以殘暴方法傷害當事人。
這些行為構成嚴重的滋擾及威嚇,令警務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非常擔心其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心理困擾。
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守護者及警務處處長作為警務人員代表身份,向法庭申請單方面禁制令(HCA 1957/2019),以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該等行為。
2019年10月25日,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分別於2019年10月28日及31日修訂) ,有關臨時禁制有效至2019年11月8日上午10:30的回報日。於回報日,法庭命令上述臨時禁制令繼續執行(有兩項更改),直至審判或進一步命令。法庭另於2019年12月10日修訂有關禁制令,將其保護範圍擴展到特務警察。有關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法庭於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兩項更改涉及:
(a) 新增說明本禁制令並不禁止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定義而其唯一目的為從事“新聞活動”的合法行為。
(b) 從禁制令中刪除了有關“干擾”的行為。
2019年12月11日
HCA 1957/2019 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修訂的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再經修訂的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延長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修訂的延長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修訂的傳訊令狀的副本 HCA 1957/2019 修訂的傳訊令狀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再經修訂的傳訊令狀的蓋印副本 HCA 1957/2019 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的副本 HCA 1957/2019 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的副本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