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一般资讯

涵盖范围

问.1 什么人士有资格申请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答.1

可申请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合资格人士包括:

向机构或企业(例如学校、残疾人士院舍、私营补习中心及私营兴趣活动机构如泳会、球会、音乐中心等)应征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雇员、合约续期雇员及由外判服务机构派往其他机构或企业提供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员。

机制并不涵盖私人补习导师及志愿工作者。

与儿童有关工作的定义为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与儿童(即未满18岁人士)有经常或定期接触的工作。不设年龄限制的类似准则亦适用于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一般而言,有关工作的日常职务可以属于以下其中一项:

  • 主要是向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服务(例如教师、补习社导师、兴趣班导师、照顾儿童的社工、儿科医生和护理人员、特殊学校及宿舍的教职员等);
  • 职位的工作地点在为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服务的处所内(例如学校或补习社内的一般职员或助理、图书馆管理员、清洁工人、校工、厨师、保安员等);或
  • 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尤其是未经监察的接触(例如:长期聘任的校巴司机、儿童活动助理等)。

「工作」包括以雇佣合约、学徒合约或自雇形式向机构或企业提供服务。

凡未满18岁的申请人,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递交申请。父母或监护人应在申请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上签署,以确定他们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问.2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涵盖哪些职位?
答.2

原则上,只有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日常职务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常接触)的雇员,在雇主的要求下,方可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而查核申请须由合资格申请人自愿提交。雇主和雇员须事先沟通,确定其职位的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一般而言,有关工作的日常职务可以属于以下其中一项:

  • 主要是向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服务(例如教师、补习社导师、兴趣班导师、照顾儿童的社工、儿科医生和护理人员、特殊学校及宿舍的教职员等);
  • 职位的工作地点在为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服务的处所内(例如学校或补习社内的一般职员或助理、图书馆管理员、清洁工人、校工、厨师、保安员等);或
  • 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尤其是未经监察的接触(例如:长期聘任的校巴司机、儿童活动助理等)。

由于涉及的工种繁多,实在难以制订一个完整的工种列表供各界参考。我们鼓励雇主以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安全为原则,考虑是否要求查核其雇员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问.3 现职合约雇员续约时,是否与新入职的准雇员一样,须要求他们进行查核?
答.3

现阶段就现职雇员而言,只有受聘于机构或企业内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合约员工方可在合约续期时申请查核。查核机制的适用范围暂时并不包括在同一间机构或企业无需续约的现职员工。

问.4 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由外判服务机构将调派到机构或企业经常/定期工作的员工(例如兴趣班导师、保安员或清洁工人)进行查核?
答.4

查核机制旨在为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保障,所以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推行查核机制提出建议时,为「雇主」及「工作」作出更广义的界定。故此,虽然机构或企业与外判服务机构的员工并没有雇佣关系,但若有关工作符合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则,机构或企业便可要求外判服务机构将派往提供服务的员工进行查核,并要求外判服务机构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收听查核结果,然后把相关的查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转告机构或企业,有关安排须获相关员工同意。为此,机构或企业应将有关要求(即外判服务机构要求将会调派到机构或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查核),列明在投标及/或合约文件上。查核这些员工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可以由该外判服务机构自行进行。为方便警方核实申请人的工作属查核范围,外判服务机构须向有关员工发出证明书,让这些员工向警方申请查核。

但假如外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而其员工在机构或企业工作时会受到妥善的监察,例如机构或企业透过外判合约聘请,进行短期维修的工人、送货员、公开讲座的演讲者、表演嘉宾等,查核机制并不涵盖这些工作。我们亦不建议机构或企业要求这些员工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虽然机构或企业可不须要求这些员工进行查核,机构或企业的雇主仍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例如适当监察上述员工的工作情况。

问.5 如果机构或企业要求外判服务机构进行查核,机构或企业是否应在递交标书的阶段要求外判服务机构进行查核?
答.5

外判服务机构应尽可能在有关员工被派往机构或企业服务前要求他们进行查核。我们认为,外判服务机构提早在递交标书时要求其员工进行查核的做法,作用不大,因为考虑到机构内人士可能有所变动,而该员工的查核结果在提供服务前亦可能有改变。

问.6 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自雇人士(例如保姆车司机、运动教练等)进行查核?
答.6

若自雇人士是向机构或企业提供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的服务,机构或企业可以要求该自雇人士进行查核。「工作」包括以雇佣合约、学徒合约或自雇形式向机构或企业提供服务。

问.7 机构或企业如需要聘用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接触的工作,是否必须要求符合申请资格的雇员进行查核?
答.7

查核机制属自愿性质,但由于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我们强烈建议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机构及企业,藉此机制以确知其雇员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让雇主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聘任决定。

问.8 机构或企业能否只要求男性雇员进行查核?
答.8

男性及女性均有可能触犯性罪行。因此,为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我们建议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机构或企业应要求男性及女性雇员进行查核。

问.9 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现职员工进行查核?
答.9

现阶段,查核机制适用于:

  • 向机构或企业应征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雇员;
  • 由外判服务机构派往机构或企业提供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员;及
  • 现正受聘于私营补习中心或私营兴趣活动机构(例如儿童活动中心、兴趣班、泳会、球会、琴行等)内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而有意续约的合约雇员。

机构或企业不应要求上述以外的员工进行查核。

问.10 现阶段家长能否查核他们聘请的私人补习导师的性罪行定罪纪录?志愿工作者又能否提出查核?
答.10

现阶段,查核机制并不涵盖私人补习导师或志愿工作者。我们会适时就机制的运作及涵盖范围作出检讨。

申请程序

问.11 如查核机制的合资格申请人自愿提出查核,但雇主认为无须查核,拒绝发出证明书,该雇员是否仍可以提出查核?
答.11

查核机制只涵盖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合资格申请人,在雇主要求下所提出的申请。故此,如果申请人未能出示有关雇主发出的证明书,他的申请将不受理。雇主发出的证明书可方便警方核实申请人的工作属查核范围。雇员应事先与雇主沟通,确定是否需要提出查核。

问.12 未经预约的申请人可否直接前往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提交申请?
答.12

不可以。申请人必须在预约时间至少一个工作天前,经网上预约系统或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 (电话:3660 7499) 预约。未经预约的申请恕不受理。

问.13 申请人可用甚么方式缴交查核申请的费用?
答.13

查核申请的费用为每人港币140元。申请人可在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以八达通卡或易办事付款,或在警察总部出纳部以现金或支票付款。申请人须注意警察总部出纳部于下午1时至2时及下午5时后停止接受缴款。

如以支票付款,划线支票应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收款人。办事处不会提供八达通卡充值服务。

问.14 如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警务处给予「清白」的书面纪录?
答.14

不可以。如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警方并不会发出任何确认书,以避免制造分化,令社会上出现一群不能在一般求职事宜上出示无性罪行定罪纪录证明书的人。

问.15 申请人能否在查询密码有效期完结后提出续延申请?
答.15

不可以。申请人须在查询密码有效期最后三个月内,提交续延有效期的申请。如密码有效期已过,申请人须重新提出申请。

问.16 雇员曾把查询密码交予多名雇主,如何避免这些雇主滥用查询密码?
答.16

雇主在进行查核前,应阅读《雇主须知》,并完全明白这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雇主不得将申请人的查询密码、查核结果或其他个人资料,透露予任何不相关的人士,亦不得使用有关个人资料作招聘或聘任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否则可能会因违反《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而须负上法律责任。雇员应自行纪录自己曾向哪些雇主提交查询密码。

雇员如怀疑查询密码已经在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情况下被泄露,应尽快通知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在完成重新确认雇员身份的所需程序后,原来的查询密码将会失效,雇员将获发新的查询密码。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当申请人不再需要查核结果以申请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时,应立即撤销其查核帐户(须亲身前往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递交)。

问.17 申请人如怀疑雇主泄露他的查询密码,可以怎样做?
答.17

申请人如怀疑查询密码已经在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情况下被泄露,应尽快通知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在完成重新确认申请人身份的所需程序后,原来的查询密码将会失效,申请人将获发新的查询密码。

雇主查核

问.18 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工作的机构或企业的雇主如不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会否有法律责任?
答.18

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在是否进行查核一事上,甘冒不合理的风险或行事疏忽的雇主并非可免于承担任何后果。事实上,不论是否涉及疏忽,雇主可在侵权诉讼中被裁定须对其雇员所作的任何性侵犯负上转承的法律责任,因此雇主在挑选及招聘员工时,借助查核机制以减低这方面的风险,是符合其利益的。

虽然查核机制属自愿性质,但雇主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雇主应使用机制进行查核。

问.19 机构或企业可否在招聘广告中指明职位申请人会被要求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答.19

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就某些涉及诚信的职位而言,求职者背景履历的资料,对招聘这类职位的雇主十分重要。若工作的职务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常接触,关于求职者曾否因任何性罪行而被定罪的资料,与评定求职者是否合适人选是相关的。

因此,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机构或企业的雇主,可在招聘广告中指明可能要求职位申请人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基于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福祉的需要,有关要求是合理和负责任的做法。

问.20 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在招聘员工截止申请后,立即要求职位的所有申请人进行查核?
答.20

机构或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会根据一套因应有关职位的工作要求而厘定的准则(如资歷和有关的工作经验等)进行甄选。为避免不必要地收集过多个人资料,机构或企业应在甄选程序的后期(例如已选定若干名合适的申请人面试),才要求准雇员进行查核。查核结果提供重要参考资料,让机构或企业甄选合适的申请人出任有关职位。由于警方会每日更新查核结果,雇主宜于招聘程序完结前,再次查核雇员的最新查核结果。

问.21 若雇员拒绝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构或企业可否以此理由不聘用他?
答.21

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就某些涉及诚信的职位而言,求职者背景履历的资料,对招聘这类职位的雇主十分重要。若工作的职务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常接触,关于求职者曾否因任何性罪行而被定罪的资料,与评定求职者是否合适人选是相关的。

引入一套制度,让雇主可以确知,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或职位的人曾否被法庭裁定干犯性罪行,这是合理、负责任和需要的做法。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实施有关机制有充分理据,能够减低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所面对的风险,而措施若对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私隐权有任何削减,亦属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所必须的。

因此,机构或企业应在职位申请表上或在处理聘任合约续期时订明申请人拒绝进行查核的后果。基于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福祉的需要,有关要求是合理和负责任的做法。故此,若雇员拒绝进行查核,机构或企业有权不聘用他。

问.22 要求雇员进行查核,会否违反人权?
答.22

不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报告书中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府有宪法上的责任保障儿童免遭性侵犯。而向不同类别的罪犯给予有区别的待遇,只要这种区别的标准是合理和客观的,并且是为了达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合法目的,根据《香港人权法案》,可以容许。

引入一套制度 ,让雇主可以确知,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或职位的人曾否被法庭裁定干犯性罪行,这是合理、负责任和需要的做法。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实施有关机制有充分理据,能够减低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所面对的风险,而措施若对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私隐权有任何削减,亦属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所必须的。

问.23 如果职位申请人来自香港以外地区,机构或企业的雇主应否要求他们作出查核?
答.23

如果职位申请人来自香港以外地区,机构或企业的雇主仍可要求他们作出查核。不过雇主必须明白,《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并不涵盖海外的定罪纪录,查核结果只能涵盖这些职位申请人的本地定罪纪录。

我们建议雇主可要求这些职位申请人提供受聘任前居住地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或其他同等的合法证明文件,以确定他们没有在海外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问.24 机构或企业是否要待雇员的查核有结果后,才可与他签约或让他执行有关职务?
答.24

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查核结果提供重要参考资料,让机构或企业评估雇员是否适合出任有关职位。故此,在可行的情况下,机构或企业应待查核有结果后,才与雇员签约或让他执行有关职务。一般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人,其查核结果可于五个工作天内上载到警务处的自动电话查询系统。

若机构或企业基于运作上的迫切需要,亦可在暂时未有查核结果的情况下,与雇员签约或让他执行有关职务。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机构或企业能够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要求雇员在受雇前就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先作出书面声明,待有查核结果后再由机构或企业进行核实。如果机构或企业稍后经查核得知他故意虚报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机构或企业可依据有关文件(如申请表及雇佣合约)上所列条款,按事件的性质和严重性,采取纪律行动,包括解雇有关员工。

问.25 如申请人正在申请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并已提交查核申请及取得查询密码,而该申请人亦同时申请一些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常接触的工作,该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该申请人提供查询密码作出查核?
答.25

查核机制只涵盖向机构或企业应征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合资格申请人。如雇员的职务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雇主不得要求有关人士提出查核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或要求准雇员提供查询密码。

问.26 雇主如何核实雇员提供的查询密码属于他本人?
答.26

警务处接纳申请人的查核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出一封信,信上会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及查询密码。我们建议雇主向雇员索取这封信,清楚核对申请人的姓名,以确定查询密码属于雇员本人。如雇主有任何怀疑,请致电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查询。

问.27 雇主曾多次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但仍不能进入系统,会是甚么原因?
答.27

雇主必须使用有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才能进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所有经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查核结果的来电均会被纪录。

如雇主已使用有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但仍不能进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联络职员。

问.28 查核结果有多少种类?哪一种结果会确定申请人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以及没有涉及未完结的案件?
答.28

雇主若输入的资料正确,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会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讯息:

  1.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 (不提姓名)「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或
  2.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 (不提姓名)「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或
  3. 申请人已取消其查核帐户,请联络申请人查询有关情况;或
  4.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申请人的查核结果上载至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后,因被通缉或涉及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而被逮捕或检控,但尚未被定罪或被判无罪),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会指示来电者与办事处职员联络,以了解申请人的状况。

只有第一项查核结果(即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确定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及没有涉及未完结的案件。

问.29 若申请人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雇主能否得知该定罪纪录的详情?
答.29

自动电话查询系统的讯息不会披露定罪纪录的详情。不过,警方会向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人发出性罪行定罪书面纪录。雇主如有需要,可直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纪录参考。

问.30 雇主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已作出查核?
答.30

雇主每次成功收听查核结果后,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会提供一个查核编号。雇主可记下查核编号作纪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