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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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身分证明文件

此网页是供公众人士参阅的一般指引,其目的并非代表正确的法律立场。故此在终判断警方在这方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时,不应以此作为准则。任何人士如欲索取在这问题上进一步的资料,可往任何警署报案室寻求协助。

  • 警务人员可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C条《身份证明文件的携带及出示》赋予的权力,向市民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任何人如未能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即属违法。

  • 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17B条规定,“ 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

    • 有效身份证;
    • 由人事登记处处长发出的文件;
    • 有效旅行证件;
    • 获发给的越南难民证;
    • 或其他豁免人士所持的身份证明文件;

  • 如市民未能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警务人员可要求他在合理时间及情况下解释及证实身份。视乎情况需要及该人的态度,警务人员可向其作出口头警告、带返警署作进一步查询、作出票控行动或甚至拘捕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