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 是否需要持有枪械牌照才能使用气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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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枪械的定义包括任何可发射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气枪 (包括长枪型气枪、气枪或手枪型气枪)。任何人士欲管有或经营此类枪械及弹药,均需向警务处处长申请牌照,警务处处长会按法例严格审批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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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 能否从外地携带电枪到香港? | |
答.2 |
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枪械的定义包括电枪。本港居民、访港或经香港国际机场转机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范围内无牌管有电枪,不论收藏於手提或寄舱行李内。 | |
问.3 | 能否从外地购买弹簧刀到香港? | |
答.3 |
根据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条例》,「弹簧刀」是属於违禁武器。本港居民、访港或经香港国际机场转机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范围内管有违禁武器,不论收藏於手提或寄舱行李内。 根据该条例第4条,任何人管有违禁武器,均属犯罪。违禁武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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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 | 能否从外地购买枪械及弹药到香港? | |
答.4 |
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只有持牌经营人可以生意或业务的方式经营枪械或弹药。经营指(a)制造、储存、出售、出租、放弃管有、供应、进口、出口、取得、购买、租用、取得管有、运送、修理、测试、试验或提出作出以上任何活动;(b)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为储存、出售、出租、供应、运送、修理、测试或试验而管有。 | |
问.5 | 管有鱼枪是否需要牌照? | |
答.5 |
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枪械的定义包括无论以何种动力驱动的任何鱼叉或鱼枪。任何人士欲管有或经营此类枪械及弹药,均需向警务处处长申请牌照,警务处处长会按法例严格审批有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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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 | 如何申请失效火器作私人收藏用途? | |
答.6 |
申请人的相关枪械需要先由持牌经营人安排改装成失效火器,并运送到警务处军械法证课作检验。经检验後,该失效火器如符合军械法证课的改装枪械准则,军械法证课会签发文件证明该失效火器已经完成检验并适合用作私人收藏。 申请人其後可向警察牌照课申请豁免许可证,需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由持牌经营人发出有关枪械改装成失效火器的发票,以及由军械法证课签发的文件副本证明有关失效火器经以由军械法证课检验并适合用作私人收藏,警察牌照课才会考虑签发豁免许可证。一般而言,有关豁免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就持牌经营人所收取的相关费用,请向个别持牌经营人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