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须知

牌照/许可证

保安工作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 (“条例”) 授权保安及护衞服务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签发保安公司牌照。而警务处处长 (“处长”) 则获授权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 (“许可证”)。雇主及雇员均须遵守条例内容,任何人如违反条例规定,即属犯罪。

雇主应注意的条例相关内容 (条例亦适用於业主立案法团)
  • 除已经获发保安公司牌照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认正在提供任何人员为他人担任有报酬的保安工作。(条例第11(1)条)
  • 任何人均不得授权或要求并未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为他担任有报酬的保安工作。如住所占用人雇用保安人员於该住所担任保安工作者则不在此限。(条例第12条)
  • 任何人雇用或终止雇用任何人员为该人自已或为他人担任有酬的保安工作,均须於开始雇用或终止雇用後14日内,将雇主的姓名或名称、雇员的姓名及开始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日期以书面通知处长。(条例第13条)
雇员应注意的条例相关内容及许可证之条件 条例内容
  • 任何人必须持有由处长发出的有效许可证,方可为他人担任有报酬的保安工作。(条例第10条)
  • 持证人士必须遵照许可证之条件以担任有报酬的保安工作。(条例第10条)
许可证之条件 (条例第10条订明持证人须遵守许可证条件)
  • 除受雇於持牌保安公司者之外,持证人如更换雇主须在14日内以书面通知处长。
  • 持证人如遭刑事检控,须在14日内以书面通知处长。

罚则

  • 任何人如违反条例第11(1)条,经定罪後可判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 任何人如违反条例第10、12或13条,经定罪後可判处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书面通知

  • 雇主及雇员书面通知处长的方法及相关资料可浏览警务处网页: https://www.police.gov.hk/ppp_sc/11_useful_info/licences/security.html

条例内容

  • 条例详细内容可浏览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网页: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常用电话号码


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
(签发保安公司牌照及指明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的准则)

2801 6181

警务处牌照课 (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

2860 6543

民政事务总署(协助大厦管理)

2835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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