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制服作拍摄用途之申请指引

一般资讯

警务处处长有权批准演员穿着警察(包括辅警)、交通督导员、政府飞行服务队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简称驻港部队)的制服作拍摄用途。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须填妥穿着仿造制服进行外景摄制的 特定申请表* ,至少在拟拍摄前3个工作天 将申请表连同故事大纲、剧本、演员穿上制服的造型照片(每人4张,分别显示正面、背面及左右两侧),以传真、电邮方式或亲自递交给公共关系部。如有需要,申请人亦须提供有关业主或大厦管理公司的同意书。如欲使用仿造的政府飞行服务队及驻港部队制服或非常类似该种制服的衣服,亦须向公共关系部申请。接获这类申请後,公共关系部会将申请转交有关机构审定,因此处理时间会较长。

如欲使用仿造香港海关或入境事务处等其他纪律部门的制服,须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或海关关长申请。


处理申请须考虑的事项

在收到申请表後,公共关系部及拟拍摄的地点所属分区会考虑以下各点:


准许演员穿警察制服进行外景摄制

  1. 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即故事大纲、剧本及演员穿上仿造制服的造型照片)是否全部在拟拍摄前不少於3个工作天 交抵公共关系部;

  2. 有关地点是否适合进行该项拍摄工作;

  3. 若拍摄在公众地方进行,拟拍摄的时间会否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并可能对他们构成危害或滋扰。若拍摄在私人处所进行,会否为附近的居民带来同样问题;以及

  4. 有关拍摄会否损害公众人士对香港警队诚信之信心。


申请结果

若申请获批,公共关系部会在拟拍摄日期前发出许可证给申请人。若申请被拒,申请人会即时获得口头通知。书面回覆只会按申请人要求才发出。


上诉

若申请人感到签发人员对其申请所作的决定不公,可在拟拍摄前一个工作天,以书面方式向签发人员的直属上司提出上诉。

经考虑所有相关资料覆检申请後,覆检人员会口头通知申请人最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