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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知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公众人士可查询香港警方有否备存其个人之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如当事人曾有犯罪纪录,将会收到该资料之副本。如当事人并无任何犯罪纪录,只会收到 口头通知结果。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二、由于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属高度私人及敏感资料,资料当事人或有关人士#(如有)须亲身前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四楼「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办理手续。该办事处接受申请及有关缴费的办公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十五分* * 警察总部出纳部于下午一时至二时及下午五时后将会停止接受现金缴款 |
星期六,日/公众假期 | 休息 |
# “有关人士”(relevant person)的释义请参阅《条例》第2(1)条。 所有查阅资料要求均须亲自递交,而且当事人必须与 “有关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
三、申请人在办理手续时,须出示其香港身分证或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
四、办理申请费用每位港币132元。可用现金、八达通卡或易办事缴付。本处并不提供八达通卡增值服务。
五、有关的申请表格* 可从这里下载 (按此查看「样本表格」)。申请人如需获取更多资讯,可参阅常见问题。
网上及电话预约
六、申请人须于预约时间至少一日前于网上预约系统 ( https://www.obs.police.gov.hk/sc) 或致电2396 5351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办理预约。未经预约的申请恕不受理。
同意印取指模
七、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签署同意若有需要时,本办事处可套取及保存当事人的指模。
个人资料的处理
八、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作办理其申请。他们有权以书面向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西翼十楼鉴证科总督察(支援)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为收回办理有关要求的行政费用,申请人可能须缴付影印所需资料副本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费用与政府现时收取的影印费用相同。当办理申请的过程完成后,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个人资料会在合理期间销毁。
查询
九、如有查询,请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邮件地址: |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
传真: |
(852) 2200 4321 |
电话: |
(852) 2860 6557 |
电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