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摄录机实地测试

一般资讯

    背景

  1. 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10条,香港警务处(警队)的职责是防止及侦查刑事罪案及犯法行为的发生。为了有效履行此职责,警队一直尽心竭力应付警务工作中的各项挑战,达致精益求精,当中包括探索以科技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2. 自2006年起,警队已开始使用手提摄录装置记录与治安有关的事件,以供调查和举证之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随身摄录机亦应运而生。由於它体积细小,方便携带和容易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有效协助执行警务工作。
  3. 警队已就使用随身摄录机进行可行性研究,参考海外经验,并了解到一些海外警队在使用随身摄录机後,罪案及投诉均告减少。该研究亦全面审视有关使用随身摄录机的合法性、私隐及保护个人资料等问题。
  4. 警队预期采用随身摄录机後,警察行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均会提高。
  5. 第二阶段实地测试

  6. 为评估随身摄录机的效用,警队已於2013年3月至9月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第一阶段实地测试,是次测试有新界北总区冲锋队、西九龙总区冲锋队及港岛总区机动部队参加。警队已完成检讨随身摄录机的成效,结果显示有关设备有助警务人员更有效地执行防止及侦查罪案和犯法行为的职责,并且提升人员在处理对抗场面或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的行动效率和透明度。
  7. 於第一阶段实地测试期间,所有涉及随身摄录机片段的个案无须由法庭审讯已完结,故至目前为止,警队并未能评估随身摄录机所拍摄片段作呈堂证供的成效,故认为有需要扩大实地测试至其他警务单位,以进一步评估使用随身摄录机多方面的成效。
  8. 警队已於2014年6月展开为期一年的第二阶段实地测试,除原有的新界北总区冲锋队、西九龙总区冲锋队及港岛总区机动部队参与外,参与单位会扩展至所有总区的冲锋队、机动部队和执行相似性质任务的前线行动组别,即新界北总区的快速应变部队及各警区的巡逻车队伍。
  9. 承接第一阶段实地测试,随身摄录机会继续用於公众活动举行期间及罪案现场的对抗场面,或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於实地测试期间,随身摄录机的使用范围仍会受到限制,包括不会用於需脱内衣的搜查、检查具有法律保密权的资料,和作其他秘密监察的用途,并且不打算让操作人员在住宅单位内拍摄,除非暴力事件已发生或可能发生。
  10. 为加强规管随身摄录机的使用,警队会改良现有的「标准运作程序」。随身摄录机的录影必须以事件为基础。警方不会选择性摄录,因此市民和警务人员的举动均有机会被录影。使用随身摄录机的人员须穿上制服,把摄录机如附图所示挂在身上,以及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预先告知被摄录的人士才开始录影。
  11. 贮存和查阅收集所得的资料

  12. 警队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会采取所需步骤以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须於摄制日期起计31天後销毁。被摄录人士有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要求查阅有关资料。有关查阅资料的详情载於以下超连结:

https://www.police.gov.hk/ppp_sc/11_useful_info/aida.html

佩戴随身摄录机

扣在肩章上(攝錄機關上)

扣在肩章上
(摄录机关上)

固定在反光背心上(攝錄機關上)

固定在反光背心上
(摄录机关上)

攝錄機啓動 紅掣推下,屏幕開啟

摄录机啓动
红掣推下,屏幕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