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交通事项

引言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于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本小册子旨在简要说明此计划之目的,申请资格,申请手续,援助金额及上诉方法。

目的

此项计划由社会福利署运行,并由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拨款支付,目的是不论交通意外因何人之过失而引致,均尽早为伤亡者或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援助金只因当事人受伤或死亡而发给,至於财物损失,则不在援助范围内。申请人根据此计划申请援助後,仍有权循一般法律途径索偿,但如因同一宗交通意外而获得赔偿损失或其他补偿,则须归还在此计划下所发给的援助金,或所获得之赔偿,二者中以较少者为准。

申请资格

此计划不计受害人及其家人之经济状况,但每项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该宗交通意外是于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或该日之后发生,并且已向警方报案。
  • 申请必须於意外发生後六个月(见备注)内提出
  • 如受害人因该宗意外受伤,必须获医生证明需要不少于三日之病假。

此计划只包括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所指定之交通意外事件。

(备注:在计算六个月限时,交通意外发生的当天是不包括在内的。如该期限最后的一日为公众假期或该日悬挂风暴警告信号(即热带风暴警告信号八号或以上),则该期限包括下一个正常工作日。)

申请手续

申请人必须於意外发生六个月(见备注)内以特定表格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可向警务处交通部各区交通意外调查组,各区民政事务处,或社会福利署网页下载www.swd.gov.hk或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索取。(地址–九龙旺角联运街30 号旺角政府合署1 楼 101 室 ,电话:二八三四七四七二,二八三二四六一五,二八三二四六一六。)填妥的申请表格可经邮寄、传真或电邮至该组传真号码:2893 8690/ 电邮: tavaenq@swd.gov.hk.

在一般情况下,负责调查该宗交通意外的警务人员会尽快将该计划通知当事人或其近亲。至於援助申请,则须於社会福利署收到申请书后,方属已正式提出申请。

除因行动不便或有特别情况外,申请人均须前往社会福利署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面晤有关人员。为使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能迅速处理有关申请起见,申请人前往面晤时应提供有关数据,并携同下列文档:

  • 身分证明文档,即香港身分证,出世纸或其他可接纳的身分证明(如受害人死亡,须同时提供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身分证明文档);
  • 所具有有关在意外事件中受伤的证明,包括死亡证(如受害人死亡),病假证明书,由注册医生发出的医疔报告书,医院费用收条,由医院管理局或缳缳生署署长辖下医疔机构发出的医院/诊所诊症咭等(应尽可能提供这些文档的正本);
  • 有关付款指示的文档,即有银行户口号银行存折,电脑提款咭等,以便安排银行自动转帐。
  • 申请人亦可携同以上文档亲身前往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的办公室直接办理。

为确定申请人获得援助的资格和援助金额,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的人员可能需与申请人的家人,雇主及其他有关人联系,以便确定申请人所提供关于个人,家庭,及工作等数据皆为真确。至於申请人所提供之有关交通意外数据,则与警务处交通意外调查组核对。

(备注:在计算六个月限时,交通意外发生的当天是不包括在内的。如该期限最后的一日为公众假期或该日悬挂风暴警告信号(即热带风暴警告信号八号或以上),则该期限包括下一个正常工作日。)

申请人须负责提出证据,以证明本身因交通意外受伤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或引致永久之残缺。假若受伤者提出要,社会福利署可安排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院为其进行检验,及提出报告,以便评定援助金额。

法定义务

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申请人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书犇承履行下列各事项 :

  • 如申请人就该宗交通意外向任何人士索偿,或进行任何法律诉讼必须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此等通知应於提出索偿或诉讼之日期当日起计一个月之内发出。
  • 如申请人就该宗交通意外向任何人士索偿,必须将本将本身从该计划所获得的援助金额通知该人士。

(凡故意违反项承诺,即属犯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二千元及入狱六个月。

任何人士如被申请人追讨赔偿并已获得通知有关该计划已支付援肋金,该人士随即有法定义务将付予申请人的任何款项数目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此种通知须於付款日期前最少七十二小时发出。(凡已得到申请人通知而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二千元。)

援助金额之支付

所有援助金皆由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支付。该基金之款项来源有三:

  • 向领牌车辆之车主另征税项;
  • 向驾驶执照持有人另征税项;
  • 由政府拨款予该基金。

至於援助金额,则根据紧急救济基金所订为准。其中付款类?,援助幅度及付款条件均载于不时修订之紧急救济基金付款表(内见附录表)。

付款办法

社会福利署通常会把发放的援助金存入申请人的银行户口内。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到社会福利署社会保障付款组取划支票,或由社会福利署特别安排以现金支付办法将援助金送申请人。

如一切所需数据皆能迅速提供齐备,申请人通常可于提出申请後四星期内取援助金。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如急援助而调查工作又能利成,社会福利署可于更短之时间内支付款项。

上诉

政府经已设立一个由非官方人士组成的独立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任何人士如因不满社会福利署署长就该计划对下列事项所作的决定,均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 拒绝给予援助金之问题
  • 援助金额之问题
  • 授权领款之问题

至於援助金额,则根据紧急救济基金所订为准。其中援助金额的项目,幅度及付款条件均载于不时修订之紧急救济基金付款表(内见附录表)。

其他社保障援助金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只是社会福利署所运行的社会保障计划之其中一项。该署还为有需要的家庭及个别人士设有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等计划。此外,该署更推行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紧急救济。欲知此等计划的详情,请向该署索阅有关的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