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庆 日 烟 花 汇 演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将 于 十 月 一 日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及 人 群 管 制 , 以 方 便 市 民 欣 赏 国 庆 日 烟 花 汇 演 。
由 于 维 港 两 岸 部 分 道 路 将 于 烟 花 汇 演 前 后 时 间 封 闭 , 而 泊 车 位 数 量 亦 会 减 少 , 前 往 观 赏 烟 花 的 人 士 应 尽 量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警 方 呼 吁 在 人 多 的 地 方 尽 量 克 制 及 忍 让 , 并 遵 照 警 员 的 指 示 。 为 保 持 地 铁 站 内 人 流 畅 顺 , 市 民 请 勿 在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或 大 堂 内 相 约 等 候 。
发 言 人 亦 提 醒 市 民 应 小 心 保 管 财 物 以 防 扒 手 在 挤 迫 的 地 方 有 机 可 乘 。
当 日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港 岛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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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警 方 会 在 晚 上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烟 花 汇 演 前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湾 仔 北
以 下 道 路 将 会 封 闭 :
龙 汇 道 、 添 华 道 ( 除 解 放 军 车 辆 外 ) 、 添 美 道 、 演 艺 道 、 分 域 码 头 街 、 龙 景 街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港 湾 道 的 分 域 街 北 行 、 博 览 道 、 博 览 道 中 、 博 览 道 东 、 会 议 道 、 港 湾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与 分 域 街 的 一 段 港 湾 道 西 行 将 于 下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封 闭 ; 介 乎 杜 老 志 道 与 菲 林 明 道 的 一 段 港 湾 道 将 于 下 午 九 时 封 闭 ) 、 介 乎 会 议 道 及 港 湾 道 的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线 、 菲 林 明 道 天 桥 、 介 乎 鸿 兴 道 及 港 湾 道 的 一 段 杜 老 志 道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鸿 兴 道 的 一 段 马 师 道 、 鸿 兴 道 、 鸿 兴 道 天 桥 、 运 盛 街 、 运 营 街 及 马 师 道 天 桥 。
( 乙 ) 湾 仔 南
一 . 介 乎 谢 斐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的 波 斯 富 街 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谢 斐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
二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及 骆 克 道 的 马 师 道 北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三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及 骆 克 道 的 一 段 杜 老 志 道 将 封 闭 。
四 . 在 有 需 要 时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坚 拿 道 西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或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封 闭 ;
五 . 在 有 需 要 时 ,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车 辆 或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不 准 于 柯 布 连 道 交 界 位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及
六 . 在 有 需 要 时 , 介 乎 骆 克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之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线 或 会 于 短 时 间 内 封 闭 , 谢 斐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经 坚 拿 道 西 转 入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 丙 ) 中 环
除 驶 离 大 会 堂 停 车 场 及 解 放 军 基 地 的 车 辆 , 其 他 车 辆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爱 丁 堡 广 场 东 面 。
II.警 方 会 在 晚 上 八 时 十 五 分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直 至 安 全 重 开 道 路 为 止 :
( 甲 ) 山 顶
一 . 所 有 超 过 五 吨 半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由 司 徒 拔 道 回 旋 处 驶 入 司 徒 拔 道 上 山 ;
二 . 由 山 顶 广 场 停 车 场 入 口 以 上 的 山 顶 道 北 行 只 准 当 地 居 民 的 车 辆 进 入 ;
三 . 卢 吉 道 及 夏 力 道 只 准 持 有 许 可 证 的 车 辆 进 入 ;
四 . 柯 士 甸 山 道 及 白 加 道 只 准 该 处 的 居 民 出 入 ; 及
五 . 介 乎 山 顶 道 及 司 徒 拔 道 回 旋 处 的 一 段 司 徒 拔 道 的 避 车 处 , 以 及 介 乎 山 顶 道 及 梅 道 之 一 段 马 己 仙 峡 道 将 会 封 闭 。
( 乙 ) 中 环
一 . 介 乎 信 德 中 心 至 林 士 街 的 一 段 中 港 道 将 会 封 闭 ;
二 . 民 光 街 、 民 照 街 、 民 辉 街 、 介 乎 民 光 街 至 民 祥 街 之 一 段 民 耀 街 、 前 往 民 宝 街 的 林 士 街 天 桥 支 路 、 金 融 街 、 爱 丁 堡 广 场 及 中 环 天 星 码 头 第 七 、 八 及 九 号 码 头 对 开 的 上 落 客 区 亦 会 封 闭 。
III.警 方 会 在 烟 花 汇 演 期 间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东 区
一 . 烟 花 汇 演 开 始 前 五 分 钟 , 介 乎 民 康 街 和 维 园 道 的 东 区 走 廊 交 通 将 会 封 闭 , 专 营 巴 士 除 外 ;
二 . 沿 东 区 走 廊 西 行 行 驶 的 车 辆 必 须 改 行 民 康 街 ; 及
三 . 车 辆 不 能 从 健 康 中 街 及 糖 水 道 驶 往 东 区 走 廊 西 行 。
IV.警 方 会 在 烟 花 汇 演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实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离 去 :
一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轩 尼 诗 道 的 一 段 菲 林 明 道 将 会 封 闭 ;
二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卢 押 道 的 一 段 骆 克 道 将 会 封 闭 ;
三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卢 押 道 的 一 段 谢 菲 道 将 会 封 闭 ;
四 . 轩 尼 诗 道 东 行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坚 拿 道 西 北 行 ; 及
五 . 沿 坚 拿 道 西 行 驶 的 车 辆 只 准 左 转 往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泊 车 位 、 咪 表 泊 车 位 及 电 单 车 泊 车 位 封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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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下 午 六 时 至 晚 上 十 一 时 , 以 下 位 置 的 泊 车 位 、 咪 表 泊 车 位 及 电 单 车 泊 车 位 将 会 取 消 :
爱 丁 堡 广 场 、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 介 乎 谢 斐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辅 助 道 路 的 一 段 史 钊 域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及 史 钊 域 道 的 一 段 谢 斐 道 北 行 线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及 骆 克 道 的 一 段 马 师 道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坚 拿 道 东 的 一 段 谢 斐 道 、 龙 景 街 、 鸿 兴 道 及 博 览 道 东 。
的 士 站 取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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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 下 位 置 的 的 士 站 将 由 晚 上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开 始 取 消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取 消 为 止 :
博 览 道 东 、 添 美 道 、 港 湾 道 、 及 湾 仔 码 头 交 通 交 汇 处 。
二 . 由 晚 上 八 时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时 , 以 下 位 置 的 的 士 站 将 会 取 消 :
中 环 天 星 码 头 第 七 及 八 号 码 头 对 开 、 民 光 街 、 爱 丁 堡 广 场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坚 拿 道 东 的 一 段 谢 斐 道 , 近 柯 布 连 道 及 马 师 道 交 界 位 前 的 骆 克 道 、 史 钊 域 道 及 杜 老 志 道 。
停 车 场 封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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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 于 上 述 的 封 路 措 施 , 除 紧 急 车 辆 外 , 停 泊 在 受 封 路 影 响 范 围 内 停 车 场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驶 离 或 进 入 , 直 至 道 路 重 开 ;
二 .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及 波 斯 富 街 的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沿 线 的 停 车 场 将 于 短 时 间 内 封 闭 。
巴 士 站 取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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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博 览 道 东 的 巴 士 总 站 及 湾 仔 码 头 的 巴 士 总 站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时 封 闭 ;
二 . 中 环 码 头 的 巴 士 总 站 将 于 晚 上 八 时 十 五 分 开 始 封 闭 至 封 路 措 施 结 束 后 恢 复 使 用 ; 及
三 . 景 隆 街 以 西 内 告 士 打 道 的 巴 士 站 在 有 需 要 时 , 将 于 晚 上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开 始 封 闭 , 至 封 路 措 施 结 束 后 恢 复 使 用 。
过 境 旅 游 巴 士 站 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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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于 湾 仔 码 头 运 输 交 汇 处 连 接 湾 仔 至 皇 岗 的 过 境 旅 游 巴 士 站 将 由 晚 上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十 时 四 十 五 分 停 用 , 过 境 旅 游 巴 士 站 将 移 至 位 于 轩 尼 诗 道 东 行 的 柯 布 连 道 行 人 天 桥 下 。
公 共 小 巴 站 取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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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位 于 民 光 街 、 爱 丁 堡 广 场 及 香 港 站 公 共 小 巴 站 的 专 线 小 巴 站 将 会 在 晚 上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时 取 消 ; 及
二 . 位 于 波 斯 富 街 以 东 的 骆 克 道 及 谢 斐 道 ; 以 及 史 钊 域 道 的 专 线 小 巴 站 将 会 于 晚 上 八 时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时 取 消 。
在 小 巴 站 取 消 期 间 , 下 列 公 共 小 巴 服 务 将 暂 设 在 下 列 地 点 :
一 . 路 线1A 、 8 、 9 、 2 2 及 2 2 S 站 将 暂 设 在 康 乐 广 场 以 东 的 邮 政 总 局 对 开 ; 及
二 . 路 线 1 、 3 及 3 A 站 将 暂 设 在 昃 臣 道 避 车 处 。
尖 沙 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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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下 午 六 时 十 五 分 开 始 实 施 的 交 通 措 施 :
一 . 红 磡 绕 道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走 。
二 . 梳 士 巴 利 道 东 行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么 地 里 北 行 。
三 . 么 地 道 东 行 及 西 行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及 右 转 入 么 地 里 南 行 。
四 . 梳 士 巴 利 道 东 行 车 辆 至 日 航 酒 店 外 不 准 右 转 入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支 路 。
五 . 红 磡 道 南 行 线 的 车 辆 会 经 指 示 由 红 磡 绕 道 驶 至 畅 通 路 南 回 旋 处 ;
六 . 公 主 道 连 接 路 南 行 不 准 转 入 红 磡 绕 道 南 行 ,
七 . 所 有 都 会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只 准 左 转 红 磡 绕 道 北 行 , 但 不 准 右 转 红 磡 绕 道 南 行 ;
八 梳 士 巴 利 高 架 道 南 行 线 ( 近 国 际 邮 件 中 心 ) 及 康 运 径 将 会 封 闭 ; 及
九 . 红 磡 绕 道 东 行 帝 国 中 心 外 的 道 路 将 会 封 闭 。
( 乙 ) 以 下 交 通 措 施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十 五 分 实 施 :
一 . 所 有 在 弥 敦 道 南 行 的 专 利 巴 士 须 分 别 改 行 众 坊 街 及 佐 敦 道 ;
二 .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与 广 东 道 交 界 将 列 为 禁 区 , 只 准 专 利 巴 士 行 走 ;
三 . 车 辆 不 可 沿 九 龙 公 园 径 北 行 左 转 入 广 东 道 南 行 ;
四 . 沿 佐 敦 道 西 行 的 专 利 巴 士 不 可 左 转 入 广 东 道 , 但 可 经 连 翔 道 驶 向 汇 翔 道 巴 士 总 站 ;
五 . 沿 中 间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
六 . 沿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的 专 利 巴 士 须 改 行 加 连 威 老 道 东 行 , 该 处 将 设 立 一 个 临 时 巴 士 总 站 ;
七 . 漆 咸 道 南 以 东 的 一 段 加 连 威 老 道 会 改 为 单 程 东 行 及 列 为 禁 区 , 只 准 专 利 巴 士 及 专 线 小 巴 使 用 ;
八 . 所 有 车 辆 禁 止 经 科 学 馆 道 进 入 加 连 威 老 道 ; 及
九 . 加 连 威 老 道 广 场 将 会 封 闭 。
( 丙 ) 晚 上 七 时 三 十 分 后 实 施 的 措 施 :
一 . 介 乎 九 龙 公 园 径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广 东 道 将 会 封 闭 。 沿 广 东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可 驶 入 中 港 城 巴 士 总 站 或 经 指 示 于 九 龙 公 园 径 交 界 处 掉 头 往 广 东 道 北 行 ;
二 . 九 龙 公 园 径 北 行 、 介 乎 广 东 道 及 九 龙 公 园 径 的 一 段 梳 士 巴 利 道 将 会 封 闭 , 只 准 专 利 巴 士 驶 入 ;
三 . 海 防 道 、 宜 昌 街 、 北 京 道 、 中 间 道 、 亚 士 厘 道 、 汉 口 道 及 乐 道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四 . 介 乎 九 龙 公 园 径 与 科 学 馆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梳 士 巴 利 道 将 会 封 闭 ;
五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与 宝 灵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弥 敦 道 北 行 将 会 封 闭 ;
六 .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与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弥 敦 道 南 行 将 会 封 闭 , 所 有 南 行 车 辆 将 改 道 左 转 入 加 连 威 老 道 东 行 ;
七 . 介 乎 弥 敦 道 与 加 拿 分 道 之 间 的 加 连 威 老 道 将 会 改 为 单 程 东 行 ;
八 . 加 拿 分 道 北 行 之 车 辆 不 能 左 转 入 金 巴 利 道 西 行 ;
九 . 金 马 伦 道 将 会 封 闭 。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车 辆 不 可 右 转 入 金 马 伦 道 西 行 ;
十 . 加 拿 分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 厚 福 街 、 金 马 伦 里 、 堪 富 利 士 道 、 宝 勒 巷 、 赫 德 道 、 河 内 道 、 康 和 里 及 碧 仙 桃 路 私 交 界 将 会 封 闭 ;
十 一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北 行 将 会 封 闭 ;
十 二 . 介 乎 么 地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将 会 封 闭 , 车 辆 将 改 行 么 地 道 东 行 ;
十 三 . 介 乎 漆 咸 道 南 及 科 学 馆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么 地 道 将 改 为 单 程 东 行 , 科 学 馆 道 的 车 辆 不 可 转 入 么 地 道 ;
十 四 . 科 学 馆 径 将 会 封 闭 , 届 时 车 辆 将 不 能 从 康 达 径 转 入 科 学 馆 径 ;
十 五 . 缅 甸 台 、 棉 登 径 及 白 兰 轩 道 将 会 封 闭 ;
十 六 . 梳 士 巴 利 道 / 中 间 道 通 往 九 广 铁 路 尖 东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汇 站 将 会 封 闭 ;
十 七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龙 海 滨 公 园 之 通 道 将 会 封 闭 ; 及
十 八 . 尖 沙 咀 东 ( 么 地 道 ) 巴 士 总 站 将 会 封 闭 。
( 丁 ) 由 晚 上 七 时 四 十 五 分 开 始 实 施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
一 . 专 利 巴 士 不 能 驶 经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前 往 天 星 码 头 巴 士 总 站 。 所 有 巴 士 须 在 广 东 道 与 九 龙 公 园 径 交 界 处 掉 头 。 巴 士 可 在 位 于 广 东 道 的 丽 泽 中 学 对 开 落 客 ; 所 有 车 辆 不 可 在 中 港 城 外 停 留 。
二 . 所 有 停 留 在 该 处 的 巴 士 须 经 九 龙 公 园 径 北 行 驶 离 总 站 。
( 戊 ) 晚 上 九 时 十 五 分 开 始 实 施 的 交 通 措 施 :
一 . 介 乎 佐 敦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弥 敦 道 南 行 将 会 封 闭 。 沿 弥 敦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改 行 佐 敦 道 西 行 。 介 乎 庇 利 金 街 及 弥 敦 道 的 一 段 宝 灵 街 将 会 封 闭 。 而 沿 佐 敦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不 可 左 转 入 弥 敦 道 南 行 ;
二 . 车 辆 不 能 从 柯 士 甸 道 东 行 转 入 弥 敦 道 南 行 ;
三 . 松 山 道 和 山 林 道 将 会 封 闭 , 车 辆 不 准 由 柯 士 甸 道 驶 入 松 山 道 ;
四 . 车 辆 将 不 准 由 柯 士 甸 道 东 行 右 转 入 柯 士 甸 路 ;
五 . 介 乎 弥 敦 道 及 天 文 台 道 的 一 段 金 巴 利 道 、 金 巴 利 街 、 信 义 街 、 加 连 威 老 道 、 嘉 兰 围 及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金 巴 利 道 的 一 段 加 拿 分 道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所 有 车 辆 不 准 由 天 文 台 道 转 入 金 巴 利 街 ;
六 .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天 文 台 道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北 行 将 会 封 闭 ;
七 . 介 乎 畅 运 道 与 加 连 威 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将 列 为 禁 区 , 只 准 专 利 巴 士 和 专 线 小 巴 使 用 。 其 他 沿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改 道 进 入 柯 士 甸 道 和 畅 运 道 ;
八 . 介 乎 加 连 威 老 道 及 么 地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将 会 封 闭 及 保 留 作 为 紧 急 车 辆 使 用 的 通 道 ;
九 . 么 地 道 及 么 地 广 场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及
十 . 梳 士 巴 利 道 南 行 与 康 庄 道 交 界 的 一 段 道 路 将 会 封 闭 。
( 己 ) 此 外 , 警 方 将 会 实 施 下 列 措 施 :
一 . 紧 急 通 道
在 封 路 期 间 , 以 下 的 道 路 将 保 留 作 紧 急 通 道 , 只 供 紧 急 车 辆 使 用 :
i. 九 龙 公 园 径 南 行 线 。
ii. 漆 咸 道 南 南 行 线 。
iii. 由 红 磡 道 南 行 开 始 的 一 段 红 磡 绕 道 ;
iv.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龙 海 滨 公 园 的 一 条 未 命 名 通 道 。
二 . 酒 店 使 用 道 路
在 封 路 期 间 , 所 有 位 于 受 影 响 地 区 内 之 酒 店 通 道 均 不 准 车 辆 进 出 。 所 有 有 酒 店 标 志 的 车 辆 只 准 在 下 列 地 点 落 客 :
i. 九 龙 公 园 径 与 北 京 道 交 界 。
ii. 漆 咸 道 南 与 么 地 道 交 界 。
三 . 停 车 场
受 封 路 影 响 之 停 车 场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十 五 分 停 止 使 用 。 如 果 封 路 措 施 仍 然 生 效 , 该 等 停 车 场 将 继 续 停 止 使 用 。
四 . 街 道 泊 车 位
由 十 月 一 日 下 午 三 时 至 十 月 二 日 凌 晨 三 时 , 所 有 设 于 尖 沙 咀 以 南 地 区 的 路 旁 泊 车 位 , 包 括 柯 士 甸 道 和 畅 运 道 以 南 之 地 区 , 以 及 西 九 龙 海 滨 公 园 之 停 车 位 将 会 停 止 使 用 。
任 何 违 例 停 泊 的 车 辆 将 会 在 未 经 事 先 通 知 下 被 拖 走 。
五 . 公 共 交 通
所 有 在 管 制 措 施 范 团 内 的 专 利 巴 士 总 站 、 巴 士 站 及 专 线 小 巴 站 将 会 取 消 。 巴 士 站 将 暂 时 迁 往 汇 翔 道 巴 士 总 站 和 加 连 威 老 道 的 尖 东 临 时 巴 士 总 站 。
驾 驶 人 士 请 遵 照 现 场 交 通 警 员 的 指 示 , 任 何 在 管 制 区 内 违 例 停 泊 的 车 辆 将 被 票 控 或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一 号
完
二 ○ ○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星 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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