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目 录


中 秋 节 港 岛 区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将 于 九 月 二 十 四 至 二 十 七 日 在 铜 锣 湾 、 山 顶 及 港 岛 区 的 沙 滩 一 带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方 便 市 民 庆 祝 中 秋 节 。

铜 锣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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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行 人 专 用 区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 下 列 地 点 将 列 为 行 人 专 用 区 :

( 一 ) 景 隆 道 以 东 的 一 段 骆 克 道 ;
( 二 ) 东 角 道 ;
( 三 ) 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一 段 记 利 佐 治 街 。

乙 . 封 路 措 施 及 交 通 改 道

由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一 时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 下 列 地 点 将 视 乎 情 况 实 施 封 路 措 施 及 交 通 改 道 :

( 一 ) 糖 街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 二 ) 介 乎 京 士 顿 街 与 记 利 佐 治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 三 ) 一 段 介 乎 维 园 道 天 桥 支 路 与 高 士 威 道 之 间 的 内 告 士 打 道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行 驶 , 但 由 大 坑 道 天 桥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除 外 ;
( 四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百 德 新 街 的 一 段 京 士 顿 街 西 行 将 会 封 闭 ;
( 五 ) 兴 发 街 将 会 间 歇 性 封 闭 , 专 利 巴 士 及 专 线 小 巴 除 外 ; 及
( 六 ) 沿 维 园 道 天 桥 行 驶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内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线 。

如 有 需 要 , 下 列 地 点 将 会 实 施 封 路 措 施 :
( 一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与 京 士 顿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宁 街 ;
( 二 )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与 内 告 士 打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京 士 顿 街 东 行 线 ; 及
( 三 ) 介 乎 京 士 顿 街 与 内 告 士 打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

上 述 封 路 措 施 实 施 后 , 以 下 的 改 道 措 施 亦 会 在 有 需 要 时 实 施 :
( 一 ) 百 德 新 街 南 行 线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京 士 顿 街 东 行 线 ;
( 二 ) 加 宁 街 的 车 辆 将 不 能 右 转 入 京 士 顿 街 西 行 线 ;
( 三 ) 告 士 打 道 及 大 坑 道 天 桥 北 行 线 的 车 辆 不 准 左 转 入 京 士 顿 街 西 行 线 。

丙 . 停 车 场 及 街 上 咪 表 位 暂 停 使 用 :

( 一 ) 兴 发 街 公 众 停 车 场 将 于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下 午 五 时 至 晚 上 十 一 时 五 十 九 分 、 及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五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暂 停 使 用 , 伤 残 人 士 及 电 单 车 泊 车 位 除 外 ;
( 二 ) 通 往 记 利 佐 治 街 的 停 车 场 的 汽 车 通 道 入 口 将 由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一 时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视 乎 情 况 实 施 封 闭 , 所 有 停 泊 在 以 上 公 众 停 车 场 及 酒 店 的 车 辆 在 封 路 重 开 前 将 不 能 离 开 。

丁 . 小 巴 站 及 的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下 列 的 士 站 将 由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一 时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在 有 需 要 时 暂 停 使 用 :
( 一 ) 百 德 新 街 近 京 士 顿 街 的 的 士 站 ;
( 二 ) 电 器 道 近 柏 景 台 的 的 士 站 ;
( 三 ) 位 于 银 幕 街 的 的 士 站 ; 及
( 四 ) 位 于 骆 克 道 近 景 隆 街 的 的 士 站 。

位 于 糖 街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于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一 时 五 十 九 分 、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三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暂 停 使 用 。

戊 . 其 他 限 制

学 习 驾 驶 者 不 可 于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一 时 三 十 分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十 一 时 三 十 分 进 入 下 列 道 路 :
( 一 ) 礼 顿 道 东 行 ;
( 二 ) 天 乐 里 ;
( 三 ) 铜 锣 湾 道 ;
( 四 ) 兴 发 街 ;
( 五 ) 介 乎 永 兴 街 与 帆 船 街 的 电 器 道 ;
( 六 ) 摩 利 臣 山 道 北 行 线 ;
( 七 ) 马 师 道 以 东 的 轩 尼 诗 道 ;
( 八 ) 介 乎 炮 台 山 道 与 高 士 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天 后 庙 道 ; 及
( 九 ) 高 士 威 道 。

山 顶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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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封 路 措 施 及 交 通 改 道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凌 晨 一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凌 晨 三 时 , 将 实 施 下 列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措 施 :

( 一 ) 所 有 沿 山 顶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将 要 改 经 山 顶 广 场 停 车 场 入 口 旁 的 支 路 往 南 行 , 住 客 及 持 有 许 可 证 之 车 辆 除 外 ; 及
( 二 ) 卢 吉 道 及 夏 力 道 只 准 持 有 许 可 证 之 车 辆 进 出 。
( 三 ) 柯 士 甸 山 道 则 只 准 住 客 出 入 。

南 区 海 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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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将 视 乎 人 群 数 目 及 交 通 情 况 , 在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实 施 下 列 封 路 及 交 通 改 道 措 施 :

甲 . 封 路 措 施

( 一 ) 公 共 小 巴 将 不 能 由 浅 水 湾 道 进 入 海 滩 道 ;
( 二 ) 如 南 湾 道 一 带 的 停 车 场 爆 满 , 南 湾 坊 以 南 的 南 湾 道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 三 ) 如 赤 柱 滩 道 一 带 的 停 车 场 爆 满 , 赤 柱 滩 道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 四 ) 如 黄 麻 角 道 一 带 的 泊 车 位 爆 满 , 黄 麻 角 道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住 客 除 外 ;
( 五 ) 大 浪 湾 道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 六 ) 通 往 石 澳 山 仔 的 道 路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住 客 除 外 ; 及
( 七 ) 通 往 石 澳 公 众 停 车 场 的 道 路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住 客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除 外 。

乙 . 交 通 改 道

( 一 ) 沿 浅 水 湾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在 浅 水 湾 道 与 南 湾 道 交 界 掉 头 ;
( 二 ) 如 影 湾 园 停 车 场 爆 满 , 沿 浅 水 湾 道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不 准 驶 入 ; 及
( 三 ) 如 南 湾 道 一 带 的 停 车 场 爆 满 , 沿 海 滩 道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要 改 由 南 湾 道 北 行 离 开 该 区 , 南 湾 道 的 住 客 除 外 。

丙 . 泊 车 位 及 的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一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晚 上 七 时 , 石 澳 海 滩 公 众 停 车 场 有 盖 行 人 道 旁 的 十 五 个 泊 车 位 将 暂 停 使 用 ;
( 二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六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六 时 , 位 于 浅 水 湾 道 的 的 士 站 ( 影 湾 园 对 面 ) 将 暂 停 使 用 ;
( 三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六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六 时 , 位 于 香 岛 道 的 咪 表 位 及 电 单 车 位 将 暂 停 使 用 , 伤 残 人 士 泊 车 位 除 外 ; 及
( 四 ) 由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六 时 、 及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六 时 , 位 于 海 滩 道 的 咪 表 位 及 电 单 车 位 将 暂 停 使 用 。

警 方 呼 吁 驾 驶 人 士 忍 让 及 依 照 在 场 警 务 人 员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一 号



二 ○ ○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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