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报 告

目 录


观 塘 巡 游 活 动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为 配 合 七 月 二 日 ( 星 期 一 ) 在 观 塘 举 行 之 巡 游 活 动 , 警 方 将 会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甲 . 封 路

以 下 封 路 安 排 将 于 上 午 九 时 至 晚 上 七 时 实 施 :
( 一 ) 介 乎 同 仁 街 至 辅 仁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裕 民 坊 ;
( 二 ) 介 乎 观 塘 道 至 裕 民 坊 之 间 的 一 段 同 仁 街 北 行 线 ;

以 下 封 路 安 排 将 于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实 施 :
( 一 ) 介 乎 辅 仁 街 至 康 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裕 民 坊 ;
( 二 ) 介 乎 佐 敦 谷 北 道 至 康 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牛 头 角 道 来 回 线 ;
( 三 ) 介 乎 安 华 街 至 牛 头 角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振 华 道 ;
( 四 ) 介 乎 安 华 街 至 牛 头 角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安 德 道 ;
( 五 ) 介 乎 观 塘 道 至 牛 头 角 道 之 间 的 观 塘 道 支 路 ;
( 六 ) 介 乎 定 业 街 至 牛 头 角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定 安 街 ;
( 七 ) 常 怡 道 天 桥 来 回 线 ;
( 八 ) 介 乎 牛 头 角 道 至 花 园 大 厦 停 车 场 之 间 的 一 段 安 善 道 ;
( 九 ) 介 乎 观 塘 道 至 牛 头 角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雅 丽 道 ;
( 十 ) 介 乎 雅 丽 道 至 励 业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观 塘 道 北 行 线 ;
( 十 一 ) 往 花 园 大 厦 的 牛 头 角 道 支 路 ;
( 十 二 ) 往 玉 莲 台 停 车 场 的 牛 头 角 道 支 路 ;
( 十 三 ) 介 乎 牛 头 角 道 至 宜 安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联 安 街 ;
( 十 四 ) 马 蹄 径 ;
( 十 五 ) 介 乎 恒 安 街 至 牛 头 角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通 明 街 南 行 线 ;
( 十 六 ) 介 乎 康 宁 道 至 通 明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宜 安 街 西 行 线 ;
( 十 七 ) 介 乎 裕 民 坊 至 观 塘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康 宁 道 南 行 线 ; 及
( 十 八 ) 介 乎 仁 爱 围 至 裕 民 坊 之 间 的 一 段 辅 仁 街 南 行 线 ;

乙 . 改 道
( 一 ) 沿 振 华 道 南 行 线 往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彩 霞 道 及 彩 云 道 , 而 往 旺 角 及 九 龙 湾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佐 敦 谷 北 道 及 牛 头 角 道 ;
( 二 ) 沿 安 华 街 北 行 线 往 九 龙 湾 及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佐 敦 谷 北 道 及 牛 头 角 道 ;
( 三 ) 沿 安 善 道 南 行 线 往 九 龙 湾 及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安 德 道 、 安 华 街 及 佐 敦 谷 北 道 ;
( 四 ) 沿 定 业 街 往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定 安 街 及 观 塘 道 ;
( 五 ) 沿 宜 安 街 东 行 线 往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通 明 街 北 行 线 、 明 智 街 及 康 宁 道 ;
( 六 ) 沿 通 明 街 往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恒 安 街 、 宜 安 街 、 通 明 街 北 行 线 、 明 智 街 及 康 宁 道 ; 及
( 七 ) 沿 辅 仁 街 南 行 线 往 观 塘 一 带 的 车 辆 须 改 行 仁 爱 围 、 同 仁 街 及 观 塘 道 ;

丙 . 的 士 站 、 公 共 小 巴 站 及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一 ) 位 于 裕 民 坊 的 的 士 站 将 于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七 时 暂 停 使 用 ;
( 二 ) 位 于 马 蹄 径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于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暂 停 使 用 ,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迁 往 功 乐 道 近 通 明 街 ;
( 三 ) 位 于 安 华 街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会 于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暂 停 使 用 ; 及
( 四 ) 位 于 马 蹄 径 的 泊 车 位 将 会 于 七 月 一 日 晚 上 八 时 至 七 月 二 日 下 午 五 时 暂 停 使 用 。

丁 . 路 旁 泊 车 位

由 七 月 一 日 晚 上 八 时 至 七 月 二 日 晚 上 七 时 , 所 有 设 于 瑞 和 街 街 市 外 避 车 处 路 旁 泊 车 位 将 会 取 消 。 所 有 违 列 停 泊 的 车 辆 会 被 拖 走 。

驾 驶 人 士 请 遵 照 现 场 交 通 标 志 及 警 员 的 指 示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六 号



二 ○ ○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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