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名 男 子 因 串 谋 诈 骗 被 判 监 禁
三 名 年 龄 分 别 五 十 岁 、 三 十 四 岁 及 三 十 三 岁 的 男 子 被 裁 定 串 谋 诈 骗 罪 成 , 今 日 ( 五 月 十 七 日 ) 在 区 域 法 院 分 别 被 判 入 狱 三 年 至 四 年 不 等 。
案 情 透 露 , 两 名 年 龄 五 十 岁 及 三 十 三 岁 的 男 被 告 为 一 持 牌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股 东 , 而 另 一 名 三 十 四 岁 的 男 被 告 则 为 该 经 纪 公 司 股 东 。 他 们 于 二 ○ ○ 三 年 一 月 至 二 ○ ○ 四 年 七 月 期 间 与 三 间 著 名 的 保 险 公 司 签 定 保 险 经 纪 合 约 。
根 据 合 约 , 该 间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介 绍 客 户 向 三 间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 而 这 些 保 险 公 司 会 为 所 介 绍 的 新 客 户 向 经 纪 公 司 预 支 一 笔 过 的 佣 金 , 金 额 由 每 年 保 费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至 一 百 三 十 八 不 等 。 倘 若 这 些 新 投 保 人 在 购 买 保 险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停 供 每 月 保 费 , 有 关 经 纪 便 须 退 回 或 「 回 吐 」 部 分 佣 金 。
这 类 骗 局 自 二 ○ ○ 三 年 开 始 以 来 ,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介 绍 予 保 险 公 司 的 新 「 客 户 」 达 二 千 三 百 三 十 五 人 , 而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的 佣 金 共 港 币 三 千 六 百 万 元 。 然 而 , 约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客 户 在 一 年 内 停 供 保 费 , 经 纪 公 司 须 向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 回 吐 」 费 。
该 间 经 纪 公 司 于 二 ○ ○ 四 年 七 月 倒 闭 , 令 保 险 公 司 损 失 约 港 币 六 百 六 十 万 元 。
警 方 亦 发 现 这 些 保 单 往 往 是 于 抽 奖 中 作 为 礼 物 「 送 出 」 , 或 作 为 职 员 的 福 利 。 结 果 , 这 些 「 客 户 」 的 保 费 大 部 分 由 经 纪 公 司 自 行 支 付 , 而 有 关 的 保 险 公 司 则 被 蒙 在 鼓 里 。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人 员 于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拘 捕 三 名 被 告 , 并 落 案 控 告 他 们 串 谋 诈 骗 罪 行 。 三 名 被 告 于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被 判 罪 成 并 于 今 日 判 刑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九 号
完
二 ○ ○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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