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六月,警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被人於网上非法披露并广泛发布,该等数据报括警务人员子女就读学校、班级等,被“起底”的警务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滋扰、恐吓,包括电话滋扰、冒名借贷、网购、到警务人员家属工作地点骚扰等,亦有警务人员或其家人收到信件,内容表示会以残暴方法伤害当事人。
这些行为构成严重的滋扰及威吓,令警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非常担心其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心理困扰。
律政司司长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及警务处处长作为警务人员代表身分,向法庭申请单方面禁制令(HCA 1957/2019),以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该等行为。
2019年10月25日,法庭颁发临时禁制令(分别於2019年10月28日及31日修订) ,有关临时禁制有效至2019年11月8日上午10:30的回报日。於回报日,法庭命令上述临时禁制令继续运行(有两项更改),直至审判或进一步命令。法庭另于2019年12月10日修订有关禁制令,将其保护范围扩展到特务警察。有关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为:
(a) 在没有相关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时有意图或相当可能会恐吓、骚扰、威胁或烦扰相关人士的情况下使用、发布、传达或披露给他人属於警务人员、特务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员(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的姓名、职位、住宅地址、办公地址、学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出生日期、电话号码、香港身分证号码或其他任何官方身分证明文档的号码、Facebook帐户ID、Instagram帐户ID、车牌号码和警务人员、特务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员的任何照片。
(b) 恐吓、骚扰、威胁或烦扰任何警务人员、特务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员。
(c) 协助、造成、怂使、促致、唆使、煽动、协助、教唆或授权他人从事上述任何行为或参与上述任何行为。
法庭於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两项更改涉及:
(a) 添加说明本禁制令并不禁止任何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条定义而其唯一目的为从事“新闻活动”的合法行为。
(b) 从禁制令中删除了有关“干扰”的行为。
2019年12月11日
HCA 1957/2019 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修订的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再经修订的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延长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修订的延长临时禁制令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修订的传讯令状的副本 HCA 1957/2019 修订的传讯令状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再经修订的传讯令状的盖印副本 HCA 1957/2019 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的副本 HCA 1957/2019 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的副本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