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操练

牌照/许可证

相关法例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文件A305)

第13条 非法操练

  1. 如——
    1. 任何人未经保安局局长或警务处处长准许,而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练;或
    2. 任何人为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练,出席旨在提供指明操练的聚会,而该聚会是未经保安局局长或警务处处长准许举行的,
    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7 年。

  2. 任何人——
    1. 在第 (1)(b) 款所述的聚会中,接受指明操练;或
    2. 出席第 (1)(b) 款所述的聚会,旨在接受指明操练,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3 年。

  3. 任何人未经保安局局长或警务处处长准许——
    1. 接受或参与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以其他方式主导进行的指明操练;或
    2. 接受或参与在境外势力控制、指使、资助或支援下进行的指明操练,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5 年。

  4. 任何人未经保安局局长或警务处处长准许——
    1. 在由境外势力策划或以其他方式主导举行的聚会中,提供指明操练;
    2. 代境外势力提供指明操练;
    3. 在与境外势力合作下,提供指明操练;
    4. 在境外势力控制、监督、指使或要求下,提供指明操练;或
    5. 在境外势力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提供指明操练,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10 年。

  5. 第 (3) 及 (4) 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指明作为是有关的人以其公务人员身分履行职责所需的;
    2. 有关指明操练是根据特区法律进行的;
    3. 有关的人并非中国公民,并具有某外国的国籍,而该人因在该外国的政府的武装部队中服务,或因担任该外国的政府的执法人员,作出指明作为;
    4. 有关的人具有某外国的国籍或居民身分,而该人为遵守该外国的法律规定而在该外国的政府的武装部队中服务,因而作出指明作为;
    5. 中国有参与有关指明操练,而有关的人以军人或执法人员身分作出指明作为;或
    6. 有关指明操练由外国政府的军事、国防或警察部门提供,而该等操练是教育机构为在该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举办或安排的课程或课余活动的一部分。

  6. 如——
    1. 某人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作出某项作为,而该项作为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仍然持续;或
    2. 某人根据在该日期之前订立的某项安排或协议,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某项作为,
    而该人若非因有本款便会就该项作为而犯了第 (3) 或(4) 款所订罪行,则该人不得就该项作为而被裁定犯上述罪行。

  7. 凡任何作为是在本条生效日期后 6 个月届满后作出或继续作出的,第 (6) 款并不就该项作为而适用。

  8. 在本条中——

    指明作为 (specified act) 就第 (3) 或 (4) 款所订罪行而言,指构成该罪行的作为;

    指明操练 (specified drilling)——
    1. 指以下事宜的训练或操练——
      1. 使用攻击性武器 (《公安条例》( 第 245 章 ) 第 2(1) 条所界定者 );
      2. 进行军事练习;或
      3. 进行变阵演习;但
    2. 如某项活动属 (a)(i) 段所指的训练或操练但纯粹为康乐目的而进行的——不包括该项活动;
    教育机构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
    1. 指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相类似的教育机构;但
    2. 不包括专门提供军事训练或操练课程的教育机构。

申请方法

  • 申请人可向警察牌照课申请与指明操练有关的准许。
  • 申请人须预备下列文件,亲身交回、邮寄或电邮至警察牌照课 (电邮地址sd-licensing@police.gov.hk):
A. 适用于指明操练提供者申请
  •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包括申请人及已知之参与者)
  • 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副本 (包括申请人及已知之参与者)
  • 机构注册证书副本 (包括所有本地 / 海外之主办及协办机构)
  • 相关活动 / 指明操练训练记录 (如适用)
  • 活动 / 指明操练详情及内容 (包括活动目的、对象、收费及流程等)
  • 活动 / 指明操练场地的平面图及照片
  • 活动 / 指明操练提供者及参与者之制服或展示在横额、旗帜和T 恤等物件上的标志等图样 (如适用)
  • 攻击性武器清单及图样 (如适用)
  • 相关牌照副本 (例如枪械、武术兵器等) (如适用)
  • 获授权证明文件 (假如进行活动 / 指明操练的范围包括私人物业 / 楼宇内的公用地方,并已获有关业权人 / 管理机构批准,须一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
  • 聘用文件或邀请信 (例如受聘用或邀请而提供活动 / 指明操练)
  • 其他相关文件
B. 适用于指明操练参与者之个人申请
  •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副本
  • 活动 / 指明操练提供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
  • 活动 / 指明操练提供者会员证明或学生证明 (如适用)
  • 参与活动 / 指明操练的证明文件 (例如单据、收条、聘用文件或邀请信等)
  • 活动 / 指明操练详情及内容 (包括活动目的、收费及流程等)
  • 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个人资料 (如申请人未满18岁,需要家长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副本,以及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副本)
  • 其他相关文件


查询

电话:2860 6551
电邮:sd-licensing@police.gov.hk
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