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须知

一般资讯

  1.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属行政机制,让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合资格申请人有否任何 附录所载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此机制旨在帮助雇主评定合资格申请人是否适合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并加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使他们免受性侵犯,惟此机制不能取代谨慎的聘任程序和妥善的家长监管。
  2. 如雇员的职务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雇主不得要求有关人士提出查核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任何人滥用此机制,须负上法律责任。
  3. T机制只涵盖向机构或企业应徵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合资格申请人。「工作」的定义包括以雇佣合约、学徒合约或自雇形式向机构或企业提供服务。「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定义为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接触的工作。一般而言,有关工作的日常职务可以属於以下其中一项:
    1. 主要向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服务 (例如教师、补习社导师、兴趣 班导师、照顾儿童的社工、儿科医生及护理人员、特殊学校导师等);
    2. 职位的工作地点是在服务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处所内 (例如在学校或补习社内工作的一般职员或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及清洁工人等);或
    3. 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接触,尤其是未经监察的 接触 (例如长期聘用的校巴司机、儿童活动助理等)。
  4. 机构或企业的雇主如需要聘用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接触的工作,可以要求合资格申请人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查核申请须由合资格申请人自愿向警务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提出。警方必须得到合资格申请人的同意,才可透过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披露查核结果。
  5. 为协助有关人士向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雇主须向合资格申请人提供证明书 (范本),证明申请人可能会受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 此外,雇主亦须确认已阅读《雇主须知》的内容,并完全明白这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雇主要履行的责任。雇主只应在聘用或合约续期程序最後阶段才向合资格申请人发出该等证明书。在任何情况下,雇主不得在聘用程序初期利用此机制作筛选应徵者之用。

  6. 查询结果

  7. 经申请人授权的雇主可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 (电话:3660 7499),输入申请人香港身份证号码头四位数字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於接纳申请後提供的 14 位数字电脑随机查询密码,以便收听查核结果。查询结果时,有关系统会提供一个查核编号,以供参考之用。没有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不能进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
  8. 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将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讯息:
    1.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 (不提姓名)「」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2.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 (不提姓名)「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或
    3. 申请人已取消其查核帐户,请联络申请人查询有关情况。
  9. 至於特殊情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的讯息可能会指示来电者与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的职员联络,以了解申请人的状况。
  10. 若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警方不会发出确认书。若申请人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警方会向申请人发出其有关性罪行定罪书面纪录,但自动电话查询系统的讯息不会披露定罪纪录的详情。雇主应直接向申请人查询有关纪录。
  11.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结果不会披露申请人在指明性罪行列表以外的刑事定罪纪录,或根据《罪犯自新条例》(香港法例第 297 章)第 2 条被视为“已失时效”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并不涵盖海外的定罪纪录。
  12. 查核结果上载至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後及在查询密码有效期内,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会每天更新查核结果,以确定申请人最近有否因被通缉或触犯任何一项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而被逮捕或检控。一旦确认属实,办事处会与申请人联络,以便安排完成所需的程序,而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亦不会再为这类人士披露「清白」的纪录。

  13. 个人资料的处理

  14. 推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旨在让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合资格申请人的性罪行定罪纪录。雇主不得将申请人的查核编号、查询密码或其他个人资料,透露予任何不相关的人士,亦不得使用有关个人资料作招聘或聘任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所有经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查核结果的来电均会被纪录。任何人使用为原来目的而收集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或其他个人资料作任何其他用途,可能会因违反《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而须负上法律责任。

  15. 查询

  16. 查询本办事处的服务,可致函、致电(3660 7497)、以传真(2200 4479)或电邮 (eo-scrc-ib@police.gov.hk)方式与本办事处联络。